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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5日,滾某列飲酒后在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小車上路,被交警查獲時酒精濃度為85.27mg/100ml。2021年2月5日滾某列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我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刑期截至2021年3月4日。

但在本案判決前,滾某列不思悔改,重蹈覆轍,2021年2月3日再次醉駕,被交警查獲時酒精濃度為108.71mg/100ml。本次庭審中,滾某列深刻認識了自己的錯誤,認罪態度好,表示以后絕不會再犯同樣錯誤。2021年3月4日滾某列在即將結束看守所生涯之日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滾某列因兩次醉駕行為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法官提醒: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最高可判處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人在酒桌上有時囿于人情關系難以拒絕他人的勸酒,但是面對法律的底線和人身安全,請飲酒司機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駕駛原則。(薛文艷、禹華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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