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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與劉某系朋友關系,2020年10月,李某因承接工程缺乏資金向劉某提出借款20萬元,劉某通過銀行轉賬19萬元給李某,預先扣除利息1萬元,李某向劉某出具一張金額為20萬元的借條。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約定歸還借款,劉某遂向岑鞏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歸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岑鞏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之規(guī)定,劉某出借給李某的借款本金應認定為19萬元,遂判決李某歸還劉某借款本金19萬元及相應利息。
【典型意義】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越發(fā)頻繁,借貸關系中約定預先扣除利息的現象也屢見不鮮,但急著需要資金周轉的借款人大多并沒有意識到出借人預先扣除利息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其合法權益。
本案是一起約定砍頭息的典型案件,所謂砍頭息就是指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直接從借款本金中預先扣除部分或者全部利息之后,再將剩余借款本金出借給借款人的一種行為。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所以,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時預先收取砍頭息的情況,屬于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在民間借貸實踐中,砍頭息通常存在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出借人實際扣除利息后現金給付借款人,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額書面借款憑證;
2.出借人實際給付借款人的款項是轉賬支付,出借人實際扣下的利息則雙方約定是以現金方式支付,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額書面借款憑證;
3.出借人以轉賬方式全額支付給借款人,借款人隨即將利息支付給出借人,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額書面借款憑證。本案通過借條、轉賬憑證及雙方陳述可以認定存在砍頭息的情形,判決時依法扣減預先扣除的利息,平等保護了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從源頭上遏制砍頭息的現象發(fā)生。
【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號)第二十六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歐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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