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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自2016年以來,被告人姚某某、劉某某、夏某某等人不務正業,經常糾集在一起,以開設賭場抽頭漁利,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收取高額利息獲得非法利益。同時,采取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威脅、恐嚇等方式,索要高利貸或賭債,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和破壞岑鞏縣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該案經岑鞏具人民法院一審,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第一,以開設賭場罪、賭博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數罪并罰,判處姚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
第二,以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數罪并罰,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3萬元;
第三,以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判處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
第四,以開設賭場罪,判處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第五,以開設賭場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典型意義】:
被告人姚某某及其犯罪集團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以威脅、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實施開設賭場、賭博、尋釁滋事等多次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如不及時打擊,最終會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
岑鞏縣人民法院從嚴從快審理該案,貫徹懲治黑惡“打準打實”方針,充分運用有期徒刑和財產刑手段,強化“打財斷血”,有效的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維護了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凈化了基層社會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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