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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被告時某以經濟困難為由向原告程某借款13000元,雙方約定還款期限,時某出具借條一張。借款到期后,時某一直未還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趙某以種種理由推脫。無奈之下,原告將時某訴至法院,經審理,法院組織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時某應在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13000元。該調解書生效后,時某仍未還款,原告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時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希望其主動履行義務,時某雖然承諾還款,也作了還款計劃,但是還款期限到期后卻拒不還款,故意拖延時間,逃避執行。執行法官多次聯系時某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嚴重后果,趙某仍然找各種理由搪塞。執行法官對其名下財產進行查詢,并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似乎到了一籌莫展的地步,但是執行法官并沒有放棄,他們一邊不斷對趙某名下財產進行查找,一邊走訪其住處打探情況。之后,執行法官得到線索并順利將時某帶至法院,并明確告知時某,若不履行還款義務,法院將依法對其予以拘留。開始時某并沒有還款的意思,眼看執行法官要動真格,時某態度大轉,忙稱馬上讓家人微信轉賬過來還款,并積極與申請人協商溝通,取得申請人的諒解,最終達成執行和解。
為進一步彰顯司法權威,臺江法院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重拳”出擊,果斷采取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督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義務,嚴厲打擊規避執行等行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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