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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告所稱的夜市攤點是指縣城區門店外需占用公共用地臨時擺設的攤點。
二、縣城區所有夜市攤點經營遵循 " 定點定時,安全環保、衛生潔凈、配套齊全 " 的原則合理設置,不得影響行人車輛通行、不得噪音擾民、不得亂搭亂建、不得損壞公共設施。
三、夜市經營戶需取得備案登記,并且在備案登記證載明的經營項目范圍內生產經營;所有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在顯著位置公示備案證明材料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對所銷售食品明碼標價。
四、開市時間不得早于晚上 21:00,收攤時間不得遲于凌晨 3:30,其余時間均不得出攤經營。收攤時必須及時清理垃圾雜物、清洗地面油漬、撤回桌椅和遮雨棚罩等,所有物品不得堆放在店外或臨時擺攤處。
五、夜市攤點須配備油煙凈化及地面防護設施(鋪設隔油、隔水地膠),露天燒烤須使用符合排煙標準的燒烤爐具,使用清潔能源。夜市攤點必須配備專門的餐廚垃圾收集設施,每張餐桌下面必須配備一個套袋垃圾桶,做到垃圾入簍并及時收集清運及時清掃保潔。
六、夜市攤點不得采購、加工、出售腐爛變質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必須使用衛生達標的消毒餐具或一次性可降解環保餐具,不得使用未消毒餐具,不得現場清洗餐具;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需達到餐飲行業從業標準。
七、餐飲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制作、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佩戴好口罩。
八、經營戶要引導顧客文明就餐,每個餐桌應放置文明就餐提示牌,不得猜拳行令、高聲喧嘩,推行節儉用餐,倡導 "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
九、各經營商戶務必于 9 月 10 日前,按照本通告要求自行整改到位,規范經營。逾期達不到整改要求的,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依法進行查處。
特此通告
黎平縣人民政府
202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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