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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霞因宮外孕到黎平縣紅十字愛民醫院做手術,在手術過程中因醫務人員操作失誤,導致石某霞右側大腿被醫用電極片燙傷,后經醫院對其進行醫療縫合后仍留有10*2厘米的疤痕,石某霞要求黎平紅十字愛民醫院賠償12萬元為其進行美容修復手術,醫院不同意,雙方多次協商不下因此發生糾紛。石某霞便到黎平縣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接到調解申請后,黎平縣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及時與紅十字愛民醫院聯系,在征得同意調解意愿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因紅十字愛民醫院僅同意賠償石某霞3萬元,雙方僵持不下,調解失敗。后經工作人員通過電話與雙方進行反復溝通,雙方同意進行二次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工作人員首先告知雙方調解紀律與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向雙方解讀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通過法、德、情、理以及背靠背等調解方法對雙方進行調解。最后,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院方一次性補償石某霞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美容修復賠償金等共計60800元,日后石某霞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院方提出賠償要求。一起醫療糾紛在黎平縣醫療糾紛調解委員的調處下得到圓滿化解。(林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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