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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遠生于1986年,是身體健全的青壯年勞動力,屬單人獨戶,不符合評定貧困戶及低保戶的條件。吳某遠因“爭當”貧困戶及低保戶不成,于2019年11月19日晚22時許酒后手持螺紋鋼筋在當?shù)卮逦瘯k公樓及駐村干部宿舍滋事,并進行言語威脅。當?shù)馗刹考安糠秩罕娳s到現(xiàn)場對吳某遠進行勸解并搶奪其手中的螺紋鋼筋后,吳某遠又對村委會三樓的辦公設施進行破壞,并用木棍敲打村委會二樓護欄,在二樓樓梯頭拿木棒在手中揮舞。村主任潘某坤為防止吳某遠使用手中的木棒傷人,用手搶奪吳某遠手中的木棒,在搶奪過程中,導致潘某坤從村委會二樓摔下一樓,造成潘某坤頭部出血,當場昏迷。經(jīng)鑒定,潘某坤人體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為輕傷。2018年4月吳某遠也是因“爭當”貧困戶及低保戶不成,到當?shù)卮逦瘯淌拢恍姓辛羰迦铡?/p>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為脫貧攻堅工作保駕護航,保護國家集體財產(chǎn)及公民的人身健康權(quán)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因被告人被關(guān)押在看守所,考慮疫情影響,本案通過遠程開庭的方式進行公開審判。(伍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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