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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指控,2009 年至 2017 年期間,被告人聶永在先后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副經理兼專賣店管理部經理、貴州茅臺集團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全國各地茅臺酒經銷商在茅臺酒銷售方面謀取利益,分別收受劉某某、潘某某、岑某、劉某、謝某、馮某某、張某某現金、物品等,折合人民幣價值金額 49 萬余元。

合議庭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聶永無視國法,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國有企業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庭審中的聶永
庭審現場,經控辯雙方質證辯論,對被告人聶永受賄罪一案作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20 萬元,犯罪所得現金、物品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的判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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