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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告所稱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飛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飛行時速小于200公里、雷達反射面積小于2平方米的飛行目標,主要包括無人機、輕型和超輕型飛機(含輕型和超輕型直升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載人氣球(熱氣球)、飛艇、滑翔機、滑翔傘、動力傘、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大型風箏、孔明燈等。
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履行適航資格、飛行資質、計劃申報等相關手續。
三、嚴禁在以下區域的上空飛行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
(一)機場凈空保護區(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兩端各20公里范圍)以及民航航路、航線,高速和普通鐵路、公路以及水上等交通工具運行沿線、區域;
(二)黨政機關、軍事管制區、通信、供水、供電、能源供給、危化物品生產貯存、大型物資儲備、監管場所、平塘FAST大射電望遠鏡等重點敏感單位、部位及其設施;
(三)大型活動場所、公民聚居區、車站、碼頭、港口、廣場、公園、景點、商圈、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區域;
除軍事、警務、海關緝私、應急救援等活動外,因國土調查、環境監測、施工作業、氣象探測、航空拍攝等確需在上述區域飛行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應當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規定,報經飛行管制部門同意。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擅自升放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相關職能部門將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自2019年9月25日0時至2019年10月2日24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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