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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主要就業創業政策清單如下:
一、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政策依據:《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
二、就業見習補貼。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范圍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及16-24歲失業青年,艱苦邊遠地區、老工業基地、國家級貧困縣可擴大至離校2年內未就業中職畢業生。對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給予一定標準的就業見習補貼,用于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
政策依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9號)、《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
三、創業擔保貸款。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自主創業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2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政策依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9號)
四、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政策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
五、公益性崗位補貼。對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政策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
六、求職創業補貼。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愿并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對貧困勞動力通過有組織勞務輸出到戶籍所在縣以外省內就業的、給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輸出到戶籍所在省以外就業的、給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政策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關于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46號)
七、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獎補。對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穩定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家庭農場等“合作社式扶貧車間”、苗繡特色編織等“居家式扶貧車間”、建筑業小微作業企業等生產經營主體,可申請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穩定就業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500元/人。
政策依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關于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46號)
八、自主創業補貼。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并帶動就業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農民工、復員退伍軍人,按規定給予5000元一次性創業補貼。
政策依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8〕34號)
九、創業場所租賃補貼。租用符合規劃、安全和環保要求的經營場地創業,并且未享受場地租賃費用減免的,給予每月500元場地租賃補貼,對實際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據實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支持穩定就業壓力較大的地區為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免費提供經營場地。
政策依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8〕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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