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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上午,從江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任劍江、陳松、羅增林、呂曉輝、劉凱波、石偉、張貴有、韋子強涉惡案,被告人任劍江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陳松犯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羅增林、呂曉輝、劉凱波、石偉、張貴有、韋子強犯聚眾斗毆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零一個月不等的刑罰。對被告人任劍江、陳松強迫交易犯罪所得人民幣249028元繼續追繳;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砍刀九把、車牌號為貴HHC191的白色東風本田車一輛予以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以來,被告人任劍江經常糾集他人逞強斗狠、尋釁滋事,后陸續糾集了陳松、羅增林、呂曉輝、劉凱波、石偉、韋子強、張貴有等人,逐步形成了以任劍江為首,陳松為骨干,羅增林、呂曉輝等人為成員的團伙,為彰顯自身勢力和謀取不法利益,經常在從江縣城內打架斗毆,并在部分娛樂場所強行收取保護費,嚴重擾亂當地治安秩序和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影響。2013年7月22日晚,被告人任劍江因與石某、梁某某發生矛盾,糾集王丞崧(已判刑)、詹普、賀力江從王丞崧家拿出該兩支火藥槍和兩把砍刀駕車尋找石某和梁某某,在丙妹鎮丁字口發現石波和梁建森所駕車輛后,任劍江與詹普、賀力江、王丞崧下車追打石波某和梁某,任劍江持火藥槍向石某所在的車輛駕駛室位置開了一槍。2014年8月,從江金至尊KTV開業,剛開始經營時,被告人任劍江等人故意經常到該KTV白吃白喝并不斷滋擾鬧事,從江縣城其他不法團伙也經常到該KTV白吃白喝和滋擾,導致KTV經營困難,后“經人提醒”,股東李某、楊某某等人被迫尋找一伙勢力來“看場子”提供非法保護。同年11月下旬,被告人任劍江邀請金至尊KTV股東李某、楊某某等人吃飯,提出派人到金至尊KTV“看場子”,并保證以后再無人敢到KTV鬧事,每月收取“保護費”10000元人民幣,李某等股東被迫答應。從2014年11月至2017年12月,任劍江安排陳松等人到該KTV“看場子”,李某按每月10000元人民幣支付給被告人任劍江及陳松,除抵扣消費外,李某等人共支付人民幣209028元給任劍江、陳松。2016年11月28日星鉆純K-KTV開業后,被告人任劍江等人又故意經常到該KTV白吃白喝并不斷滋擾鬧事,其他不法團伙也到該KTV白吃和滋擾,導致經營困難,被告人陳松還威脅大堂主管曾某某免費送酒水,否則讓其無法經營。星鉆純K-KTV老板陳某某迫于無奈,也“經人提醒”后要請一伙勢力“看場子”,遂請在從江街上比較有勢力任劍江等人吃飯,并達成請任劍江等人為星鉆純K-KTV“看場子”的協議,每月支付任劍江等人看場費10000元人民幣和價值5000元的消費卡。之后任劍江即安排陳松,陳松又安排姚輝、石磊、韋子強先后到星鉆純K-KTV看場子,星鉆純K-KTV對姚輝、石磊、韋子強另外支付每月2000元的報酬。從2017年1月至4月間,星鉆純K-KTV老板陳某某共支付4萬元和價值26000元的消費卡給任劍江、陳松。2017年4月23日,因陳某某在該KTV被另一團伙成員無故毆打后,才停止支付給任劍江等人的費用。2018年2月11日23時許,榕江人朱某某和從江下江人吳某某等人在金至尊KTV消費時,朱某某與該KTV前臺工作人員曹某某發生爭吵并用點鈔機砸向曹開心,導致點鈔機損壞。陳松知道后,立即召集被告人韋子強和石磊、鄧某某趕到金至尊KTV與朱某某、吳某某等人進行爭執并互毆,毆斗過程中鄧某某被人用刀捅傷,陳松即打電話告知任劍江,先行趕到的被告人羅增林立即駕駛陳松的車輛去拿砍刀,被告人呂曉輝、劉凱波、石偉、韋柳江(批捕在逃)、唐江維(另案處理)、張貴有聞訊趕到金至尊路口與陳松等人匯合,被告人任劍江隨后趕到現場。被告人羅增林駕車要得砍刀后,被告人羅增林、韋子強、呂曉輝、劉凱波、石偉、張貴有、韋柳江(批捕在逃)、唐江維立即分別持砍刀追砍被害人朱星光、吳朝流等人,追至附近的新時代賓館內,被告人羅增林、呂曉輝、韋柳江(批捕在逃)將朱星光、吳朝流、張銀富砍傷。隨后陳松駕車載諸被告人逃離現場并與被告人韋子強將作案工具九把砍刀進行隱藏。經法醫鑒定,朱某某所受的傷為輕傷二級,吳某某所受的傷為輕微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任劍江非法持有槍支兩支,并持槍斗毆,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任劍江、陳松以聚眾吃白食、造勢滋擾等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并支付“保護費”,嚴重破壞國家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任劍江、陳松、羅增林、呂曉輝、劉凱波、石偉、張貴有、韋子強為獲取非法利益,在非法為他人提供保護過程中,持械聚眾斗毆,嚴重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并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構成聚眾斗毆罪。在強迫交易犯罪中,被告人任劍江、陳松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聚眾斗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劍江、陳松起組織、指揮作用,被告人羅增林起主要作用,三人系主犯。被告人任劍江經常糾集陳松、羅增林、呂曉輝、劉凱波、石偉、張貴有、韋子強等多人,在從江縣城區內逞強斗狠、造勢顯威、尋釁滋事、強迫交易,實施了多起違法和犯罪行為,在從江縣城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于“惡勢力”犯罪團伙。為維護國家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打擊嚴重破壞社會管理和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從江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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