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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家住遵義市的被告人李某訓、方某商量后,用1500元人民幣購買了面值100元的假幣10000元。同年2月1日,李某訓、方某攜帶購買的10000元假幣,駕車從遵義市往畢節市方向行駛,途經畢節市大方縣、金海湖新區時,以用假幣購買商品換零錢的方式,分別在張某菊、羅某等人經營的商店消費,共使用5張100元面值的假幣,找回真幣438元。當日15時許,李某訓、方某駕車到金海湖新區竹園鄉羊場村3組村民楊某家經營的商店購買商品離開后,楊某發現收到的是假幣遂報警,隨后公安民警將李某訓、方某抓獲,并查獲李某訓、方某購買的面值100元假幣92張。
李某訓、方某因涉嫌購買假幣罪,于2月2日被畢節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批準逮捕,次日被該局執行逮捕。
庭審過程中,兩被告認罪悔罪,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被告人李某訓、方某購買假幣92張,總面值92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購買假幣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并將擇期進行一審宣判。(記者 陳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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