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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03年上半年至2017年,被告人劉善橋利用擔任湖北省黃岡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黃岡市委書記、湖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提拔或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9年至2017年4月,劉善橋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90萬余元。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善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劉善橋受賄犯罪中有200萬元系受賄未遂,且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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