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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蔡男2016年7月經國一友人介紹,認識友人的同班同學小花(化名),兩人透過臉書互相視訊聊天后,相約見面,他并贈送項鏈、手環給她當定情物,而成為男女朋友。
同年8月的13天內,蔡男分別對小花猥褻或性交11次,其中兩次在宮廟公廁野戰,另8次在車上車震,地點遍布外木山、某國中校門口前、某小學前、忘憂谷和獅球嶺炮臺,也有一次是在蔡的住處;11次中有3次嘗試,但都失敗。
少女母親看到女兒手機和蔡男的對話,兩人聊到多次性行為經過,女兒還說“上次在公廁太刺激了,差點被人發現”,因此提告。蔡男辯稱,不知小花的年紀,以為她已經18、19歲,至少年滿16歲。
法官認為,蔡男明知小花為未滿14歲,竟還進行猥褻、性交。
但基隆地院法官認為,被告明知被害人僅為國中就讀學生,并可預見她未滿14歲,思慮未臻成熟,且正處于身心與人格發展中重要階段,對于男女兩性關系仍處于懵懂狀態。
法官表示,被告竟未勸導小花以學業為重,并為滿足一己性欲,與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尚未臻成熟的她性交或猥褻,危害其身心健全發展,影響將來人格形成。
法官說,考慮被告迄今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也分文未賠償被害人,且于本院審理期間,或于調解期日無故不到或一再借故拖延,因此判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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