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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行為人是否知道“實情”,無論對方外表如何“成熟”,無論有沒有“約×”情節,都不影響強奸罪的成立。
據媒體報道,近日,湖南省安化縣(隸屬益陽市)幼女芬芬(化名)被當地29歲男子李某帶到某賓館發生性行為。事后,芬芬報警,當地警方介入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因為“經審查認為無犯罪事實”。事后安化縣公安局法制辦主任文某對此回應:“我們調查后得知,李某并不知道芬芬不滿14周歲,女生也沒有告訴他,而且這個女生長得比較成熟,通俗一點講就是約×”。
5月20日,湖南省益陽市公安局發布最新情況通報稱,已成立復查工作小組,對媒體報道的情況進行核實,同時報請湖南省公安廳法制總隊、益陽市檢察機關派員指導監督。
回看此案,處理過程確有“蹊蹺之處”。連當地派出所長都向媒體證實,這兩人發生性關系了,為什么還認定“無犯罪事實”?據辦案民警介紹,芬芬是通過微信認識的李某,他們發生性關系是“談戀愛,發生性關系屬正常行為”;該縣公安局法制辦主任文某更是說這是“約×”。這樣的表述或可理解為,既是在挑戰公眾認知,也是在挑戰法律底線。
《刑法》第236條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從法律上講,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為都要“明知故犯”,特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決定了入罪“門檻”的高低、構成要件的不同。與幼女發生性關系即是如此,無論行為人是否知道“實情”,無論對方外表如何“成熟”,無論有沒有“約×”的情節,都不影響強奸罪的成立。
從已有報道來看,作為受害人的芬芬,截至事發時還未滿14歲。其“幼女”的法律身份有些人可能不知道,但辦案機關和工作人員不能含糊。將強奸幼女這類觸碰法律紅線的犯罪行為,和正常的談戀愛行為混為一談,實屬不應該。
作為辦案人員、受案立案工作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人,在法律之外如此“開脫”,這些“非專業”的行為也讓人心生懷疑:這究竟是不懂法,還是在案件辦理時受到外界壓力影響?
公安部早在2015年12月便出臺了《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明確了受案立案的原則、標準、程序、責任等,目的就是要把正義“無障礙”地輸送到人們家門口。涉事幼女被性侵卻被視作“約×”不予立案,背后究竟藏著什么貓膩,需要在依法復查核實中水落石出。如今,當地有關方面已展開復查,期待此事能以廓清責任收場,別讓“一池渾水”遮蔽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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