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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近日,臺江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與以往不同的是該案的司機駕駛的是一輛出租車。
2018年1月17日,張某某駕駛一輛出租車在縣城中心區域載客,一名乘客上車后先是聞到車里有很濃的酒味,后又發現駕駛出租車的司機操作有些遲鈍,路線行徑不平穩,且司機醉態明顯,該乘客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將此情況告知交警。當出租車行駛至苗疆東大道0km+100m處時,司機張某某就被臺江縣公安局交警現場查獲。經黔東南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竟高達307.85mg/100ml。
我國法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的,屬于酒醉駕駛機動車,應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然而,張某某在明知“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常識下,卻枉顧我國法律規定,漠視群眾生命安全,在醉酒得如此嚴重情況下仍駕駛出租車在人群密集的街道上行駛,幸虧車上的乘客及時報警,否則將會發生不堪設想的后果。
最終,臺江縣人民法院支持了臺江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蒙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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