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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農灌水源或者從水庫、飲水、提水工程內取水、截水,違反規定最高將被罰8萬元。 ” 日前, 《貴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在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表決通過。從今年5月1日起, 《條例》將正式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水利工程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及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擅自占用農灌水源或者從水庫、飲水、提水工程內取水、截水,不得在水工程水域內設置或者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棄水以及改變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綜合調度方案等。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作者:李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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