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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
救助對象:十類人員
貴州省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通知,轉發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貴州保監局等單位《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要求,合并原來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分設的“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重點加大對特困供養人員、低保對象中的長期保障戶及80歲以上老年人、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重大疾病患者、重病重殘兒童的救助力度。對重點醫療救助對象的住院救助比例應在70%以上。
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救助對象為具有當地常住戶籍或具有居住證且在當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十類人員:
1.特困供養人員;
2.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
3.家庭經濟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的精神障礙患者;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5.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6.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者;
7.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不含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8.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應高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不得高出2倍);
9.因醫療自付費用過高導致家庭無力承擔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難且個人自付合規醫療費超過家庭前12個月總收入50%以上的);
10.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資助參保參合。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中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中肇事肇禍的精神障礙患者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參保參合)的,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全額資助;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中的第四類人員參保參合的,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標準予以資助;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中的第八類人員參保參合的,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標準予以資助。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中屬于農村計生“兩戶”家庭成員參保參合的,個人繳費部分由衛生計生部門給予全額資助。
規范門診救助。門診救助的重點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導致自付費用較高的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中的第一類、第二類、第四類人員中屬于長期保障戶及80歲以上老年人和第五類人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產生的合規門診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補償后的個人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在年度門診最高救助限額內給予全額救助。
完善基本住院救助。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產生的合規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經計生醫療扶助、優撫醫療補助后的個人自付合規住院費,由醫療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額內分類按比例給予救助。
實行“一站式”即時結報。已明確身份的第一類、第二類、第四類、第五類、第七類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實行住院費用“一站式”即時結報。
開通特殊救助對象“綠色通道”。第六類救助對象可持當地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及票據,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救助。對第三類救助對象中的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縣級民政部門可先行實施救助,待緊急情況解除后按規定補齊審批手續。(孫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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