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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具有涵養水源、凈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功能。近年來,貴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濕地保護工作,全省濕地保護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目前已建成濕地自然保護區20個,國家濕地公園30個,省級濕地公園4個,濕地總面積達到20.97萬公頃。
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化進程加塊,濕地保護和管理中的一些問題日益顯現,圍墾占用濕地、破壞濕地生態系統和濫捕、濫獵、濫采濕地生物資源的事件時有發生,濕地面積不斷減少,濕地生態功能不斷退化、生物多樣性銳減,濕地生態系統面臨極大的危險,保護形勢十分嚴峻。為切實提高社會各界對濕地資源保護的認識,加大濕地保護力度,堅守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條例(草案)》明確,禁止在濕地范圍內發生以下八種行為:傾倒和堆置廢棄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廢水;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非法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排放濕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截斷濕地與外圍水系聯系;擅自獵捕、采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撿拾或者破壞鳥卵;擅自開墾、圍墾、填埋、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擅自挖沙、采礦、取土、燒荒、采集泥炭或者泥炭蘚、揭取草皮;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行為,《條例(草案)》要求,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濕地保護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罰款。
此外,根據《條例(草案)》,每年10月的第三個星期為貴州濕地保護周。(記者 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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