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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是可以的。我曾遇到一個咨詢,一朋友生了小孩,想跟爺爺姓,因為他當年是隨母姓的,F(xiàn)行法律是不允許小孩隨爺爺姓的,如果改了,就達成他的需求了。
——常蕾
●非常同意!!!孩子擁有姓名權,長大了想姓什么姓什么,可以選擇逃離父權社會的壓抑。
——庭萱草
●婚姻法果然是新中國最先進的法律。坐等文化保守主義者來噴。
——裘紫衣
●看個人的了,反正我的孩子跟我姓,別人的孩子跟誰姓是別人的自由。不過以后跟后生仔說話就算知道他的姓名,你還是得問一下:你爸姓啥?
——蔡興旺
●這是個奇葩的話題。
——李工
●問題來了:出生嬰兒不都是“他人”給起的名字嗎?難道父母們都犯了法?此后在中國出生的嬰兒,一律叫中國娃吧,等長大了自己起名吧!
——孫嘉怡
贊成
理應全面尊重姓名權
這無疑一個既能充分體現(xiàn)對公民姓名權的尊重,同時又很有現(xiàn)實針對性的法律解釋。一方面,在現(xiàn)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許多“選取父母姓外其他姓氏”的正當合理情形,如“因回復祖姓”、“由他人撫養(yǎng)”等。而另一方面,盡管我國《民法通則》已明確規(guī)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但在現(xiàn)實的姓名登記管理過程中,相關管理部門事實上仍對公民“取姓改名”,存在各種限制,并由此引發(fā)不少“姓名”官司。
事實上,無論是嚴格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的“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還是按照政府行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公民行為“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基本法治原則,作為一項公民個人私權利的姓名權,其實都理應得到充分尊重,而不必由公權力多加干涉。既然公民“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那么,公民當然就理應享有選取“其他姓氏”的自由,不容任何他人干涉限制,而另一方面,既然法律并沒有明確授權公職部門限制公民選取“其他姓氏”,相關行政機關顯然也無權限制公民的這種自由。
當然,在強調(diào)尊重姓名權的同時,也要意識到,任何公民權利和自由也并不是絕對的、沒有任何邊界限制的,姓名權同樣也不例外。這種限制,主要應該體現(xiàn)在,一方面,在形式上,公民的姓名權,不應該妨礙基本的社會公共管理秩序。比如,公民在自由“取姓命名”時,不應違反通用語言文字法,選取非通用、不規(guī)范的語言文字,甚至是生造他人根本無法辨識的語言文字;另一方面,在實體上,公民的姓名權,同樣也不應損害基本的社會公德、公序良俗,如在“取姓命名”時選取極不雅馴的惡俗字詞。
從這個意義上說,圍繞“選取其他姓氏”的姓名權的法律解釋,更加簡便理想的做法,實際上不一定非得以“正當理由”為前提,并一一列舉各種具體的正當理由,只需從反面開列出相應的“負面清單”——“非正當理由”即可,也即,只要公民的“取姓命名”不存在“不尊重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形,那么其姓名權便是完全自由、自主的。張貴峰
彰顯立法人性化
就如媒體所報道的,《民法通則》和《婚姻法》針對姓名權的規(guī)定確實存在一些矛盾之處,《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后者所指的姓名權范圍明顯要小于前者。而在現(xiàn)實中,一些地方針對姓名權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和標準也不同,公安、法院等部門甚至民眾則容易對上述法律規(guī)定產(chǎn)生理解或執(zhí)行的分歧。顯然,立法部門準備通過理順法律,進一步明確公民的姓名權。這種法律調(diào)整屬于科學立法的范疇,順應了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要求。
隨著社會的進步,公民的姓名價值觀日趨多元化,一些公民有了更多的姓名需求,而有些姓名需求超出了我們傳統(tǒng)的姓名觀念,超出了有關部門的傳統(tǒng)確權范圍,以至于公民的部分姓名需求得不到理解和滿足——比如,前兩年,筆者的一個朋友給其女兒取了夫妻雙方共同的姓氏作復姓,姓名共4個字,到派出所登記時,登記人員就不愿給登記,后來他找了熟人才辦理了登記。立法部門明確了公民的姓名自由權,法律也因此更具人性化。既符合中華傳統(tǒng)文化和倫理觀念,符合絕大多數(shù)公民的意愿和實際做法,符合主流姓名價值觀,又可以兼顧少數(shù)人的特殊姓名需求,既延續(xù)了傳統(tǒng)的一面,又展現(xiàn)了開明的一面。李英鋒
提醒
不是為奇葩姓名開口子
草案規(guī)定,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包括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yǎng)人以外的人扶養(yǎng)而選取扶養(yǎng)人姓氏。
這其實也是形勢使然。一份調(diào)查顯示,有66%的學生贊同公民可以不隨父姓或者母姓;超過10%的學生愿意不隨父姓或母姓。“年輕人對取姓的態(tài)度更為開放,他們認為取一個好聽的姓名,是追求美的體現(xiàn)。”
但是,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姓名的標新立異。姓李的改姓“木子”,姓“麻”的改姓“廣林”,因為對敦煌的喜歡,就讓兒子姓“敦煌”。而名字更是五花八門,比如有人為兒子取名“歐陽成功奮發(fā)圖強”;有人給兒子取名“趙C”。如此標新立異,正如女作家王安憶曾一針見血地說過的,在這樣喧囂的年代,區(qū)別他人的方法是制造奇崛之聲。因為這世界聲音太多,要讓別人注意你,就得叫得怪一點,折射出的,不過是浮躁的時風。
其實,姓氏作為一種獨特的文化現(xiàn)象,在中國通常是維系血緣的隱形紐帶。中國人講究“認祖歸宗”,亂用姓氏不符合傳統(tǒng)。如果要在姓名中賦予獨特的含意,也盡可體現(xiàn)在名中。實際上,現(xiàn)在對姓氏上的“標新立異”,絕大部分國人并不認同。而尊重社會公德,是姓名權的應有之義。也因此,草案中規(guī)定了“正當理由”的限制條件。
這顯然是十分必要的。而為了讓“正當理由”更有可操作性,有專家學者建議,對“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作出更加嚴格而明確的限定,增加公民選取姓氏的禁止性規(guī)定,列出自選姓氏的“負面清單”,便于公安機關在姓名登記工作中準確把握。確實,無論如何,放開姓氏選擇,并非就是放開違反公序良俗的奇葩姓名。 錢夙偉
更要嚴把“理由關”
國人重“名”,自古亦然。除了名氣、名聲與名望,當然還包括了個人的姓名;而與“名”有關的“名言”“名語”,也是舉不勝舉,譬如“名不正,則言不順”,又如“坐不改名,行不改姓”等等?戳T上述這條時新報道,我還迅速想到了一則10年前的舊聞:遼寧一對父母想給孩子改姓為耶律,但派出所卻不予辦理。對此,有人認為,派出所拒絕更改姓氏缺乏法律依據(jù);而反對者認為,子女只選擇父姓或母姓,這有利于戶籍管理制度。這次我國立法機關充分考慮和兼顧了兩種意見,擬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子女不隨父母姓”,是一種務實的善政,更是一種法治的進步。
當然,“允許不隨父母姓”,更要嚴把“理由關”。否則的話,“可選其他姓氏”的法治善意,就有或被濫用和亂用的可能。在這次解釋(草案)擬規(guī)定的可以改姓的三種情形之中,“其他正當理由”的改姓理由,或許最易“攻破”而存在被濫用的隱憂。故而,除了教育引導廣大公民的“原則上”取姓,我看強化管理部門的內(nèi)部約束,做到從嚴從緊地“網(wǎng)開一面”,可能更顯重要。
“可選其他姓氏”切忌被濫用,一方面不妨借鑒有關國家和地區(qū)的做法,規(guī)定公民一生只允一次在其父母姓氏之外的“改名換姓”;另一方面,即使申請者的改姓理由,已經(jīng)被有關部門審核認定為“正當”之列,也應通過網(wǎng)上公開等的透明渠道,接受社會公眾的“二次監(jiān)督”和“民意檢驗”,F(xiàn)在網(wǎng)上有一種聲音擔心稱,“允許不隨父母姓”既是人性化的姓名登記舉措,也有可能成為某些人躲避監(jiān)督和掩飾腐敗的絕佳偽裝。就這一“習慣性反腐”的良好愿望來看,“可選其他姓氏”的切忌被濫用,確鑿可謂應“嚴”字當頭地做實和做好了。 (司馬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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