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這個從歷史長河中一路走來,引起萬家歡喜萬家愁的婚嫁習俗,在我們今天的生活中仍占有一席之地。從古代的金銀布帛,到八十年代的“三大件”,乃至如今的“車房兼備”、“明碼標價”,使多少個家庭生下兒子就背井離鄉外出打工;又使多少對年輕眷侶在愛恨情愁中糾結輾轉,甚至有些人為彩禮之爭親情反目、情侶分道揚鑣、乃至付出年輕的生命……
長期以來,因彩禮而產生糾紛的案件一直層出不窮。不久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兩個案件。審案之余,法官提醒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輕人,在國家以法律的強制力充分保障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當今社會,應自覺摒棄舊習俗,莫讓彩禮成為婚姻的負累。
案例一:
劉輝與小鳳是一對網友,通過上網聊天相識、相戀,后來共同租住在北京的一處出租房內。俗話說,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就在這一對小情侶談婚論嫁,著手組建新家庭時,一個重大的風俗差異橫亙在兩個年輕人之間。小鳳家提出,女兒養這么大不容易,花費良多,要求男方家出20萬元彩禮。劉輝家里比較困難,父母年邁,20萬元對于這個家庭來說是一個無法企及的數字。
雙方就彩禮問題爭持不下,小鳳也向劉輝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小鳳家鄉的習俗是凡婚嫁大事,男方需要向女方家里給付一定數額的彩禮,現在的行價就是 20萬元,否則就不能結婚。村里很多家庭為了攢彩禮,從生下兒子起,就外出打工,以備將來娶媳婦蓋房子。小鳳家不富裕,下面還有一個弟弟和一個妹妹,如果小鳳的婚姻不能帶來彩禮,弟弟就無法結婚。痛苦的劉輝再一次與家人商量,可面朝黃土背朝天當了一輩子農民的父母根本沒有能力解決這個沉重的難題。最后,劉輝媽媽老淚縱橫,顫顫巍巍的手拉住兒子說:“兒啊,咱能不能回村相親,討個不花錢的媳婦?”劉輝的愛情底線,終于在那一刻被無情的彩禮擊潰了。回到出租屋,劉輝向小鳳提出分手,兩人發生爭吵。當晚,小鳳吞服大量安眠藥自殺了。幸虧劉輝及時發現,把小鳳送到醫院,因搶救及時脫離生命危險。第二天一早,二人再次發生爭吵,小鳳失控中用水果刀扎入右腹并將刀拔出,劉輝再次將小鳳送到醫院搶救,但最終,小鳳因失血過多經搶救無效死亡。
小鳳父母將劉輝起訴至法院,要求劉輝給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0萬元。法院經開庭審理,調取了公安機關的《死亡調查結論》等,認為小鳳作為成年人,未能以理性的方式面對和處理與劉輝的感情問題,輕率作出放棄生命的錯誤決定,其對死亡負有責任。劉輝在處理雙方關系時方法不當,故據此應對小鳳父母給予一定的精神撫慰。最終,法院判令劉輝給付小鳳父母精神撫慰金2萬元。
案例二:
趙慶與小秋相戀五年,其間也有幾次因認識上的分歧導致的分分合合。在趙慶31歲這年,兩人打算登記結婚。趙慶的父母早在幾年前就在北京給他倆全款買了房子,并裝修一新,趙慶自己工作多年,也有了一些積蓄,按照小秋的意愿,換了一輛新車。但趙慶和小秋兩個家庭關于小兩口談婚論嫁的事宜卻商討多次,總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歸根結底,原因就出在小秋的父母要求趙慶父母出20萬元的彩禮錢,并且再出10萬元給女方支配舉辦婚宴,共計30萬元,否則就不結婚。但趙慶的父母認為,現在不是舊社會了,在婚姻自主的當今社會,父母在買房買車的問題上對孩子給予一定的幫助是可以的,但是明碼標價地索要彩禮實在是讓人無法接受,雙方甚至為此產生過較為激烈的爭論。
在此過程中,大家問小秋的意見,小秋說:“爸媽養我不容易,我覺得應該給。”又問到趙慶的意見,趙慶說:“百事孝為先。”但最終,愛子心切的趙慶父母還是拿出30萬元彩禮,給了女方。但未來兒媳婦在這場紛爭中的表現,使這對老人非常不滿。接下來的事情,使雙方的分歧再一次升級。小秋及其家人認為新婚不能住舊房子,趙慶家準備的新房是前幾年購買的,裝修好以后曾經短期住過,因此要求將房內設施全部拆除重新裝修。這一要求使趙慶父母大為惱火,但是礙于兒子的婚姻大事,二老保持了沉默。再次裝修過程中,趙慶一邊上班一邊照看裝修,整日忙得團團轉,而小秋從未出現在裝修現場,只是“下旨”要求趙慶把舊裝修全部清除,包括一次都還沒用過的空調,要求除舊要達到“毛坯房”的水平……在這場以彩禮為序幕的婚姻拉鋸戰中,趙慶最終選擇了分手。因女方拒絕返還彩禮,趙慶將對方起訴至法院。由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法院判令女方返還彩禮30萬元。
判決生效后,由于女方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趙慶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法官說法:
一、“彩禮”的來源及歷史延續
彩禮起源于周禮,是舊制度下婚禮的程序之一。整套儀式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合稱“六禮”。古代男女締結婚姻,需要經過“六禮”,才視為合法婚約。其中,“納征”即為男方向女方贈送彩禮,此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時期均有延續,成為許多地方的習俗。
“納征”的“征”是指成功的意思,即指送彩禮之后,婚約正式成功締結,一般不得反悔。根據民間習俗,送過彩禮之后,如女方反悔,需將彩禮如數返還男方;如男方反悔,不得要求返還彩禮。這種民間婚約習俗延續到中華民國時期,直到1934年4月8日,中央蘇區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中,明確廢除了聘金、聘禮及嫁妝的規定。
新中國成立以后,1950年、1980年及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對彩禮作出規定,即法不禁止,彩禮屬于民間風俗習慣和道德調整的范圍,但是婚姻法仍然對超越風俗習慣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即《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因此,借婚姻大肆索要彩禮等影響男女雙方自主意愿的行為,因其與婚姻的倫理基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道德相違背,也是婚姻法所明確加以禁止的。
案例一中小鳳父母強行索要20萬元彩禮,否則就不許結婚的情節,嚴重影響了男女雙方的自主意愿,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則,更是為法律明確禁止的。劉輝與小鳳應該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婚姻自由,而不該用極端的方式結束感情,乃至付出生命的代價。
二、關于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需要注意的是,適用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案例二中,小秋及家人索要彩禮,最終導致與趙慶感情破裂,沒結成婚。依據上述規定,由于雙方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趙慶有權請求返還已經給付的彩禮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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