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熱線:0855-8222000
本網訊 去年,黃平舊州籍車主陳昌武的貨車肇事,造成乘坐該車的兩名人員一死一傷。事后,陳昌武先自掏腰包對死傷人員進行了賠償,之后向大地財險黔東南支公司“追賠”,因遭拒引發訴訟。近日,黔東南州法院就此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兩位死者是“車上人員”,不屬于第三責任險所指的“第三人”,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車輛肇事一死一傷
43歲的陳昌武說,他自購有一輛重型自卸貨車,車牌號為貴H16918。2012年8月,他到大地財保黔東南支公司為車輛投保,險種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第三人責任商業險等。
2013年5月14日下午4時56分,他的雇員陳小軍駕駛投保車輛由黃平開往凱里,行至五(里牌)甘(巴哨)線124公里+100米處(黃猴路段)時,因陳小軍未按標線降低速度行駛,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導致車輛側滑碰撞山體,造成乘車人潘忠平、周建軍被甩出車外后又被該車輛刮擦,潘忠平當場死亡,周建軍則身負重傷。
交警部門認定,陳小軍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車主先行賠償40多萬
事發發生后,車主陳昌武給予了潘忠平的親屬39萬元的賠償。另為張建軍支付了37000余元的醫療費用,又補了18800元的續醫費。處理好賠償事宜,陳昌武找到大地財險黔東南支公司,要求按保險合同以及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賠償,但因雙方意見分歧很大,引發訴訟。陳昌武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他保險賠償金42萬元。
大地財保黔東南支公司認為,潘忠平和周建軍是乘車人,不是第三者,不屬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責任商業保險的理賠范圍。
凱里市法院確認陳昌武與死傷者親屬達成了賠償協議有效。該院認為,從查明的情況看,涉案的交通事故責任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理賠范圍,大地財險黔東南支公司應在合同約定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陳昌武自行承擔)。因此,陳昌武要求保險公司支付42萬保險金,于法有據,應當支持。
“車上人員”與“第三者”之爭
大地財保黔東南支公司不服判決,上訴到黔東南州中級法院。在二審中,死傷人員潘忠平、周建軍是否屬于第三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成為了雙方爭議的焦點。
保險公司認為,潘忠平、周建軍在事故發生之時,屬于“本車上人員”,而不是在保險范圍內的“第三者”,保險公司無須對他們進行賠償。
陳昌武則認為,兩位死傷人員是“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判定的依據應該是該人在事故發生之時這一特定時間是否身處在保險車輛之上。在車上就是“車上人員”,反之,在車下就為“第三者”。
“機動車是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地置身車上,故‘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因特定時空變化而轉化。”陳昌武說,就本案而言,兩位死傷人員在車內為“車內人員”,甩出來之后即成為了“第三者”。
黔東南州法院認為,潘忠平等在事故發生時系車內人員,傷亡發生在車外,是因本車出現交通事故而將其甩出去的,與事故的發生是一個連貫性行為,而非自然原因處于車外,車內人因本車的原因被甩出車外,與保險合同上的“第三者”是有區別的。
鑒于此,黔東南州法院撤銷了凱里市法院的判決,并駁回了陳昌武的訴訟請求。陳昌武不服終審判決,已向貴州省高級法院提起申訴,他在申訴狀中列舉了發生在浙江的一個相同的案例。在該案例中,法院支持了類似于陳昌武上述觀點的觀點。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