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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明確,禁止使用公務用車進行非公務活動,不得將公務用車用于婚喪嫁娶、私人聚會、探親訪友、接送親友等與公務無關的活動。禁止領導干部駕駛公務用車,除經批準的公安、檢察、安全、外事等部門領導干部外,其他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干部一律不得駕駛公務車輛。禁止將公務用車借給私人使用,不得將公務車輛用于個人學習駕駛,領導干部不得借用或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公務車輛。禁止亂停亂放公務用車,不得將公務用車停放在各類娛樂場所。禁止節假日期間使用公務車輛,節假日期間除指定值班和臨時調配執行公務的車輛外,其他公務用車一律由所在單位統一規范停放,不得擅自駛離停放區域。禁止隱藏、涂改、損毀公務用車標識,對制作有特殊標識的公務用車,不得隱藏、涂改、損毀標識標牌以逃避監督。禁止報銷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產生的一切費用。對違規駕駛公務用車,除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外,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使用人承擔。
通知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違反規定的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一起;有關部門要綜合運用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手段,對違反規定的當事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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