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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華是興義市黃草街道辦事處某村五組人,生于1988年5月19日,現(xiàn)年25歲。2013年6月3日11時許,被告人黃某華竄至興義市南環(huán)路新時代花園B區(qū)A—22棟處,翻窗進入被害人吳某某家二樓臥室,竊取得吳某某家存放于床頭柜處的現(xiàn)金人民幣79元。被告人黃某華在盜竊的過程中被發(fā)現(xiàn)后從吳某某家二樓樓頂陽臺跳樓逃跑,后在新時代花園別墅區(qū)南面圍墻外被抓獲。案發(fā)后,公安民警已將被告人黃某華所盜財物追回發(fā)還被害人吳某某。
雖然被抓,被告人黃某華以為最多關(guān)他幾天,罰點款就可以放他出來了,因為他盜竊的金額很少,而且都還給了被害人,沒想到卻被判了一年的有期徒刑。事實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就對入室盜竊犯罪作了規(guī)定。
興義市人民法院副院長朱維文:“關(guān)于入室盜竊在以前我們的司法解釋里面有規(guī)定,但是以前的司法解釋它限定了一個盜竊的次數(shù),《刑法修正案》(八)修訂以后它將入戶盜竊作了界定,就是說行為人只要進入公民的住宅,目的是為了去盜取公民的財物,無論數(shù)額大小一律以定罪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的規(guī)定,對入戶盜竊的可以判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就我們宣判的黃振華入戶盜竊一案,雖然他只盜得了79塊錢,由于入戶盜竊它不僅是侵犯了公民的財產(chǎn)權(quán),還侵犯了公民的安寧權(quán),這類犯罪極易轉(zhuǎn)化成入戶搶劫、強奸等暴力犯罪,因此,他雖然只盜了79塊錢,我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年,也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對這類盜竊案件的打擊力度。”
為了讓黃某華心服口服,辦案法官找來新的《刑法修正案》,讓黃某華仔細閱讀。黃某華此時對自己的行為也后悔不已。
記者:你后悔不
犯人:后悔
記者:你是讀過書沒有
犯人:讀過的
記者:文化程度是好多(什么程度)
犯人:初中程度
記者:你平時看法律書不
犯人:看
記者:對刑法這些了解不
犯人:還不是很了解
記者:79塊錢被判一年的刑,你怎么想這個問題的,你心里面服不服
犯人:當時的時候是不服的,然后看了新的刑法以后,然后就服了。
除了入室盜竊,新的《刑法修正案》(八)對扒竊等犯罪行為也作了規(guī)定。
興義市人民法院副院長朱維文:“在我們生活中,還有比如扒竊,在公交車上扒竊,刑法也作了規(guī)定,同樣可以判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作為每一位公民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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