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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曾審理過一起北京食厚德食品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真空包裝半成品烤鴨案,法官發現,實踐中,沒有對微生物進行檢驗的專門鑒定人及鑒定機構,而作出鑒定的食品衛生監督或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卻沒有納入北京地區《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法院認可了檢驗報告的證據效力,但是呼吁完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入冊范圍,全面鑒定類別。
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陶煒:我國對食品安全檢測是實行分段管理的,在食品生產、流通不同環節,各執法部門均有權管理,因此說,在實踐中各個行政管理部門均各自設立的符合國家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要求的檢驗機構,這些檢驗機構對違法行為所承擔的檢驗責任是一樣的,作出的檢驗結論或報告內容同樣是有法律效力的。
這雖然有利于各監管部門及時查處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但卻給司法機關對檢驗報告的認定帶來了一些麻煩,如果針對同一違法事件出現不同的檢驗結論怎么認定?如果涉及進口食品,認定標準不一致,對檢驗機構的權威性認定不一致,認定起來就更棘手。
陶煒:我國對食品安全的檢驗機構并沒有做一個范圍的指定,各個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都是有效的。如果不同部門下屬的鑒定機構對同一違法事實作出的鑒定報告內容有偏差的情況,這對司法人員認定哪份報告更有效力的問題上會產生大的困惑,當事人往往對不利的檢驗報告提出意見甚至是重新鑒定的申請。
目前,依據最高法、最高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釋的規定,“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檢驗報告并結合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關專家出庭作出說明。陶煒認為,這有利于法官作出準確判斷。
陶煒:這個條文的規定,是把檢驗報告和專家意見作為綜合考量因素提供給法官進行決策,擺脫了原來很多司法人員對鑒定結論、檢驗報告的過分依賴性。
可以預見,關于食品安全的消費者索賠糾紛、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的處理,有專業知識的人的意見將起到很大作用。
陶煒:如果控辯雙方以及當事人對檢驗報告的內容產生爭議的時候,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專家意見,同時我國刑訴法也規定,必要的時候法庭也可以通知鑒定人出庭,就鑒定意見作出說明,讓法官通過多個證據的綜合判斷來查明事實,避免對證據單一認定的情況,以及由此產生的危害后果。(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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