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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法律權威,自身不能違法
“二審法庭要求重新調取證據,說明這些證據的效力不足或有瑕疵。”李業順認為,趙生權案并不屬于大案要案,卻引發了社會的關注,這說明了社會輿論不僅關注個人犯罪問題,也關注信用聯社、司法機關行為是否合法。
“懲治違法行為必須手段合法,如果用不合法證據認定不合法行為,可能會錯上加錯,而法人單位和司法機關行為如果不合法,將會給人們作出一個不好的示范。”李業順說。
李春光指出,新刑訴法明確要求,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如果“手畫公章”證據不能作為合法證據在審判中使用,就應該重新調查取證,不能輕易做出裁判;如果公安機關調查取證過程中不夠嚴謹,存在漏洞,應該予以糾正,不能貽笑大方。
高巍分析說,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兩高規則的相關規定,據以定案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使用副本、復制件,但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書證的副本、復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內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專家指出,法治進步首先體現在嚴格遵守程序,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來審慎對待每一個文書、每一個印章、每一個簽名以及每一個可能成為證據的材料。惟其如此,才能捍衛法律的權威。(記者 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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