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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大河信用社信貸員趙生權,因涉嫌職務犯罪先后被本單位和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然而,當地農信社和法院在調查取證及審判過程中,對多份“手畫公章”證據予以認可并且采信,這種做法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
專家指出,個人涉嫌職務犯罪,本單位調查取證必須遵紀守法,不能根據“手畫公章”進行取證;作為司法機關,更不能夠依據不合法手段獲取的證據進行裁判。
單位“手畫公章”,證據能否成立?
本案一審判決書顯示,趙生權被富源縣檢察院指控1997年至1999年,利用職務之便,采取收取貸款不入賬、吸收存款不入賬、冒名貸款、收回利息不入賬方法,侵占大河信用社白巖信用站資金為自己所有,共計15萬余元。
由于趙生權一度逃跑,2011年才被抓獲,2012年底富源縣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趙生權6年。今年4月11日,曲靖市中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第二次開庭。
但是,在被告人代理律師楊柱看來,一審判決堪稱“荒唐”,理由是法院采信的農戶存單等證據中,有數十份上蓋的公章竟然是手畫的。這些證據意在證明趙生權經手了一些農戶存單,沒有入賬而是將存款據為己有。
記者從代理律師出示的復印件看到,確實有幾十份存單等證據上的信用社圓章、三角章、“趙生全”或“趙生權”的長方形印章明顯是手畫的,有的連定期儲蓄存單也是手畫的。
這些單據及查賬報告來源于富源縣信用聯社。代理律師說,當年富源縣信用聯社對趙生權進行了內部調查,形成了包括“手畫公章”在內的一系列證據,但信用聯社不具備法律授予的任何調查取證權;另外,這些證據中所謂“屬實,趙生權”的簽字,并非趙生權本人所簽,可能是信用聯社偽造證據、涉嫌違法。
云南大學法學院教授高巍認為,依據法律規定,只有公安機關才能夠按照法律規定行使偵查權,并依法提取、調取證據。“手畫公章”所代表單位確認的事實不能予以認定,因為不是一種法定單位簽署、確認事實的行為。
云南劉胡樂律師事務所主任萬立認為,信用聯社提供的證據只能作為線索,司法機關應該逐一核查并重新出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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