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放學后于校內打架致殘
初中生小劉放學后,在學校與同學小于打鬧,小劉骨折致殘。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判決小于向小劉賠償6.9萬余元,學校賠償小劉4.1萬余元。
小劉的父親說,2012年3月的一天下午剛下課,孩子被小于摔傷骨折。事發后,學校拒絕透露孩子摔傷的具體詳情及原因,也拒絕賠償損失。
學校答辯稱,事件發生在放學后,小劉自愿留在學校,而非學校要求,且是與小于打鬧造成,責任應該由小于承擔。學校在管理過程中沒有過錯,不同意賠償。
法院認為,學校未完全盡到管理的職責,導致學生打架的行為未能及時得到制止。
經司法鑒定,小劉傷殘程度為十級,法院核算認定醫療費、護理費以及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3.4萬余元,并將精神撫慰金酌定為5000元。法院結合過錯程度等酌定小劉、小于、學校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為2:5:3。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小于向小劉賠償6.9萬余元,學校賠償小劉4.1萬余元。(裴曉蘭)
[收藏]
責任編輯:
點擊展開表個態吧 ▼
下一篇 :《凱里江口大峽谷再次巖崩》追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