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拿了分手費 前夫現在要賣房被逼又掏10萬
趙先生與楊女士去年年底離婚,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河西的房產歸男方所有,男方付給女方150萬“分手費”。但是,都掏了150萬了,兩人這個婚沒離干凈,一個小小的麻煩,就讓趙先生又“破費”了一大筆。
原來,兩人離婚后,楊女士拿了150萬走人。但是,楊女士提出自己不是南京人,無房落戶口,只能暫時把戶口放在老房子。趙先生當時也沒覺得是個事情,就同意了。但是最近國五條公布后,趙先生急于出售河西的這套房,但是就因為楊女士戶口在房子里,先后3家來看房的買房人最后都不買了。這下趙先生著急了,催楊女士遷出戶口,但是楊女士再次提出,自己那150萬花得差不多了,還是沒錢買房,如果趙先生要她遷戶口,要再付給她20萬,讓她買個小房子付首付。趙先生當然不肯再掏這個錢,訴訟到法院,要求楊女士遷出戶口。但是,戶口遷移不屬法院審理范圍,故駁回了趙先生的訴訟請求。趙先生萬般無奈,到沙洲司法要求調解。調解員充分了解情況后,雖然覺得楊女士要求過分,但是現在生活確實出現問題,而趙先生現在急于賣房,建議雙方各退一步。經過多次調解,雙方終于達成協議,趙先生向楊女士支付了10萬元,女方寫下承諾書,3天內遷出戶口,將戶口遷至其父母家,此事才得以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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