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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7月11日,備受社會關注的貴州省凱里市15歲少年潘某狀告貴州省福彩中心、黔東南州福彩中心及投注站負責人余運萍,討要“勇士闖關”福利彩票一等獎獎金5萬元糾紛案,經過兩級法院兩年多的審理,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下達了終審判決,少年潘某再次勝訴。
黔東南州中院審理認為:關于本案(彩票)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只有當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會導致合同無效。如果合同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則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恫势惫芾項l例》規定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 是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故潘某與州福彩中心、余運萍之間的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關于中獎彩票號碼是“54342”還是“54547”的問題。潘某主張交給余運萍的是“54342”,余運萍也承認收到中獎彩票,其辯稱是 “54547”,卻不能提供該彩票佐證,而稱“找不到了”,同時省福彩中心數據庫也沒有“54547”兌獎的記錄。按照規定,余運萍當天兌獎時,因網絡故障無法對中獎彩票掃描,就應妥善保管,待線路恢復再補掃描。況且,當日余運萍已明知該彩票存在糾紛,更應妥善保管。事后聲稱遺失不合情理,應由余運萍承擔不利后果。
關于州福彩中心、余運萍應否賠償潘某交通費、資料費1283元的問題。由于潘某購買彩票中獎后,余運萍未按照規定兌獎,隨后產生糾紛,余運萍負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州福彩中心、余運萍不僅要賠償潘某的中獎獎金損失,還要賠償潘某為追索獎金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
關于州福彩中心應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余運萍銷售彩票是受州福彩中心的委托,雙方是委托代理關系。余運萍不按兌獎程序操作,不屬于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因此,州福彩中心應當對余運萍代理銷售福利彩票的行為承擔責任。
黔東南州中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州福彩中心、余運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此,中院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案件回顧
A。凱里市法院一審判決潘某勝訴
2010年3月18日,少年潘某認為在余運萍投注站購買的一張號碼為“54342”的彩票中了5萬元的一等獎,遂到余的投注站兌獎。余認為只中500元,隨即兌付給了潘某。潘某將此事告訴母親后,一同到黔東南州福彩中心反映。
4月1日,因不服州福彩中心的書面答復,潘某及家人又向貴州省福彩中心反映,并申請對此事進行調查。省福彩中心調查認為,號碼為“54547”,中500元的獎票找不到了,誰是誰非,中心無法查,建議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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