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森林防火條例”)將于9月1日頒布實施。據悉,該條例強調,組織力量撲救森林火災,只限單位和成年人。
黔東南州是“森林知州”,全州森林覆蓋率是62.78%,森林資源居全省之首。而州內以森林資源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公園等旅游景區眾多,山火引起寨火、寨火引起山火的情況時有發生。一旦發生森林火災,撲救困難,損失巨大,威脅到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自然景觀、文物古跡的安全。鑒于此,黔東南州通過立法程序制定了《森林防火條例》。
據介紹,《森林防火條例》對森林防火的責任問題、經費問題、村民委員會防火職責問題、各級政府等單位、部門組建森林防火組織機構問題、森林防火嚴管期劃分問題、嚴管野外用火等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規定,每年全年均是全州森林防火的常管期,其中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森林防火嚴管期。黔東南州傳統民族節日、民俗活動以及慶典野外用火的情況較多,如何做到既要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又要做好森林防火呢?對此,條例明確規定,在森林防火嚴管期以及森林高火險期內,因傳統民族節日、民俗活動以及慶典活動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明確專人監督實施。
近年來關于組織未成年人撲火的話題曾引發過了廣泛的關注。一些省區出臺新規,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防火。有專家稱禁止未成年人救火體現社會理念的變化,是社會人性化的進步。黔東南州出臺的《森林防火條例》對此也有所體現。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成年人,應當及時趕赴火災現場撲救……“這里沒有提及到未成年人,但它引申出來的意思是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去撲火。”黔東南州人大法制部門有關人士說。
2008年3月1日,鎮遠縣清溪鎮河東村突發山林大火,援建貴州電網的成都軍區解放軍官兵、當地武警官兵和群眾約1000人參加滅火行動。由于火勢兇猛,兩名解放軍官兵和兩名當地群眾在救火時英勇犧牲。此事引發了人們對當地政府和部門請求部隊參與救火的做法產生了質疑。《森林防火條例》對此也進行了明確:在森林火災緊急情況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請求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支援。(羅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