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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經濟普查,保障經濟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條例。
[釋義] 本條是關于制定經濟普查條例目的和根據的規定。
全國經濟普查是國家為了詳細了解我國第二、第三產業狀況而統一組織的一項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涉及范圍廣、參與部門多、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這項巨大的社會系統工程,保障經濟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解決普查工作中人員選調難、入戶登記難、協調配合難等突出問題,有必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并發布本條例,對經濟普查的目的、對象、范圍、內容、方法、組織實施、工作任務和應當遵循的原則等作出明確規定,以保障經濟普查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二條 經濟普查的目的,是為了全面掌握我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結構和效益等情況,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及其數據庫系統,為研究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決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礎。
[釋義] 本條是關于開展經濟普查目的和意義的規定。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第二、第三產業發展很快,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高。2003年,我國第二、第三產業增加值已經達到10萬億元,占GDP的比重在85%以上。但目前我們對第二、第三產業特別是一些新興服務業發展狀況的把握還不夠全面,了解還不夠深入。開展經濟普查的目的,就是為了全面掌握我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結構和效益等情況,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及其數據庫系統。這對研究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經濟結構,改進宏觀調控,開拓新的就業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對改革統計調查體系,完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健全統計監測和預警、預報系統,將發揮重要作用。
本條所稱的第二、第三產業,是指除農業以外的其他所有國民經濟行業。
本條所稱的基本單位,是指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及其數據庫系統,是一項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近些年來,我國已通過兩次基本單位普查,初步建立了基本單位名錄庫,但是,按照國務院關于“要最大限度地銜接和統一有關部門的單位認定標準和代碼,加快相關部門之間的網絡互聯,在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縣四級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門間相互銜接、互為補充、信息共享且能適時更新的基本單位名錄庫系統,為國家的行政管理現代化提供基礎信息”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仍需做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故本條又將其作為開展經濟普查的一項重要目的。
第三條 經濟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釋義] 本條是關于經濟普查組織實施原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需要動員各方面力量進行的,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本條是根據以上規定并在總結以往普查工作經驗基礎上制定的。它既是對我國以往普查工作經驗的科學總結,也是對現階段各項普查工作規律的概括,是組織實施經濟普查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積極參與并密切配合經濟普查工作。
[釋義] 本條是關于經濟普查對象和有關方面參與、配合經濟普查的規定。
經濟普查事關國計民生,是一項利國益民的大事,但工作難度很大,需要全社會的理解、配合與支持。如果沒有經濟普查對象和其他各有關方面的積極參與和密切配合,其各項工作就很難順利進行。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條的有關規定,本條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戶依法參與、配合經濟普查工作作了明確規定。
第五條 各級宣傳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和戶外廣告等媒體,認真做好經濟普查的社會宣傳、動員工作。
[釋義] 本條是關于利用多種手段開展經濟普查宣傳動員工作的規定。
經濟普查是和平時期的一項重大社會動員。尤其是在當前我國普查經費相對不足,并且存在一些經濟普查對象對普查工作不理解、不配合、不支持的情況下,卓有成效的社會宣傳動員工作就顯得極為重要。各級宣傳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和戶外廣告等各種宣傳手段,認真做好普查的社會宣傳動員工作,為經濟普查工作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普查宣傳活動應當突出重點,增強針對性。
第六條 經濟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經濟普查經費應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從嚴控制支出。
[釋義] 本條是關于經濟普查經費來源及對其管理的規定。
經濟普查作為一項巨大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大量人、財、物投入。普查經費只有按時撥付、足額到位,才能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為此,根據我國財政體制的現狀,考慮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需要通過經濟普查全面把握和了解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本條規定,經濟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對普查經費的管理,本條要求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并厲行節約、精打細算、從嚴控制各項支出,把有限的資金管理好、使用好。
第七條 經濟普查每5年進行一次,標準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釋義] 本條是關于經濟普查頻率和時點的規定。
為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并與國家編制五年計劃更好銜接,推進國民經濟核算與統計調查體系的綜合配套改革,國務院決定,將原定于2003年進行的第二次全國第三產業普查推遲,與計劃在2005年開展的第四次全國工業普查和2006年開展的第三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合并,同時將建筑業納入普查范圍,在2004年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今后全國經濟普查每10年進行兩次,分別在逢3、逢8的年份實施。因農業普查周期較長(仍按每10年進行一次),且又非常重要,繼續單獨進行。
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04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04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