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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法審理查明,2014年以來,以被告人韓某平為組織領導者的犯罪組織在黎平縣城及周邊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多起尋釁滋事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斗毆、妨害公務、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并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嚴重擾亂破壞黎平城區及周邊區域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給黎平縣社會生產、生活和社會治安秩序造成重大影響,致使多名群眾或者在一定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遭受犯罪或者嚴重違法行為侵害后,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 韓某平等9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以被告人韓某平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聚眾斗毆罪、犯尋釁滋事罪、犯敲詐勒索罪、犯強迫交易罪、犯故意傷害罪、犯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歐陽某立等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不等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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