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機動車駕駛證,也沒有購車發票、合格證和繳納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這輛摩托車是我七年前在一家修摩托車的店子花了200元購買的,我現在認識到我無證并醉酒駕駛摩托車的錯誤和事情的嚴重性了。”這是檢察官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時,他后悔的說道。
酒后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無證駕駛本就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可是有的人不僅無證駕駛,還酒后駕車,甚至在有過一次酒后駕駛案底后仍不知悔改,心存僥幸心理,二次“酒后駕駛”被查獲。近日,
天柱縣人民檢察院受理一起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4日,犯罪嫌疑人劉某某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追尾碰撞前方被害人歐某某駕駛小型轎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民警在處置交通事故中發現劉某某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便將劉某某帶至
天柱縣人民醫院抽取靜脈血樣送檢。2023年08月31日,經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24.58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
據悉,在2020年7月24日劉某某就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等違法行為被天柱縣公安局行政處罰。辦案檢察官認為本案中劉某某違反交通法規定,醉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且發生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323.26mg/100ml,應從重處罰;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并建議法院判處劉某某拘役四個月,并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檢察官提醒
醉酒駕駛、無駕駛證、車輛無牌、發生交通事故、曾被行政處罰等交通違法行為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要知道生命無價,酒后禁駕,駕車上路,必須持證,不要因一次無證駕駛、一次酒駕醉駕一次闖紅燈...而付出慘痛代價,廣大駕駛人員,任何違法行為,都逃不過法律的嚴懲,請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駕駛,安全出行,快樂到家。
法條鏈接
無證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處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危險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