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臺江法院干警在辦案出差返回途中,發現一起違規野外用火行為,該院干警立即停車制止并熄滅火勢,有效避免森林火災發生。
據悉,該院干警辦案出差返回途中路過臺盤鄉某村,發現一村民違規在自家旱田焚燒稻草和田坎上的雜草,火情點附近民房密集,旱田上方有大片森林,30米外有滬昆高鐵線路經過。火勢大有蔓延趨勢,一旦引發森林火災,將使公私財產遭受巨大損失。發現險情后,該院干警隨即把車輛停放到安全地帶,立即前往火情處進行制止,幫助該村民熄滅了火勢,并向該村民進行批評教育,教育該村民野外用火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將面臨刑事處罰。經宣傳教育,該村民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表示今后將嚴守森林防火相關法律法規,避免森林火災發生。
冬春之交,天干物燥,森林防火形勢嚴峻。廣大群眾切勿自帶火種進山,嚴禁野外用火,共同守護好一方青山綠水,造福子孫后代。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