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施秉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洗錢案件,被告人劉某犯洗錢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劉某系荊某(已被判刑)的丈夫,荊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為杜某獲得某公司增效產品提供幫助,并收受杜某給予的茅臺酒及現金60余萬元。之后,荊某與劉某共同商量將其中45萬元拿給張某,讓張某以張某的名義存入銀行用于購買理財產品,之后再將理財產品拿給劉某保管。另外,劉某又將荊某受賄所得茅臺酒交給杜某代為銷售,獲利6萬余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為掩飾、隱瞞荊某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使用他人銀行賬戶將受賄款用來購買理財產品,以及將受賄物品出售變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對被告人劉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以洗錢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