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食鹽市場價格秩序的
提醒告誡書
各食鹽商品經營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食鹽市場價格行為,嚴厲打擊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違法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良好價格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現對相關生產經營者提醒告誡如下: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依法合規經營,開展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自覺維護食鹽市場價格秩序,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采取多種措施組織食鹽貨源,保障市場供應。開展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穩定價格水平。
二、認真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做到真實準確。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
三、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不得無正當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食鹽,推動商品價格過高、過快上漲。
四、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
五、不得強制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
六、不得使用欺騙性或誤導性的手段,誘導消費者與其交易;不得實施虛假優惠折價或者價格比較、不履行價格承諾等價格違法行為。
七、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以協議、口頭約定等形式合謀漲價,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八、行業協會要積極引導經營者合法經營,共同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不得組織經營者串通漲價、操縱市場價格。
九、各商場、超市、農(集)貿市場、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應加強對場所(平臺)內經營者的規范和引導。
十、違反以上條款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
本提醒告誡書發出后,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要認真對照上述提醒告誡要求,積極開展自查自糾,進一步規范經營價格行為。
榕江縣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大市場價格監管工作力度,緊盯群眾投訴舉報、輿情反映,嚴肅查處囤積居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物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對經提醒告誡后仍不整改的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理;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例將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歡迎社會各界參與監督,若發現違法線索,及時撥打12345、12315進行投訴舉報。
榕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