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貴州
凱里金泉湖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受害人遇害之后,尸體被拋入糞池……2021年,貴州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案件被告人王漢平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日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維持黔東南州法院的判決,王漢平的上訴被駁回。
王漢平指認現場
在此案一審庭審中,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指控,1996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漢平與被害人羅大梅結婚,二人婚后感情不和,1999年3月17日,經王漢平申請,
凱里市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二人非法同居關系,之后王漢平又想與羅大梅復婚,遭羅大梅拒絕。1999年5月26日,羅大梅因再次拒絕復婚遭王漢平毆打并持刀刺傷。
1999年6月28日晚,王漢平在凱里市大十字西找到羅大梅祈求復婚,再次遭羅大梅拒絕。期間,王漢平拉著羅大梅往凱里市金泉湖方向走,當二人行至凱里市金泉湖時,羅大梅依然拒絕復婚,王漢平遂起殺心,將羅大梅拉到無照明的金泉湖公廁內,拽住羅大梅的頭多次,用力撞擊廁所墻壁,致羅大梅顱腦損傷死亡。
王漢平因害怕事情敗露,便將羅大梅拋入糞池后逃離現場。
1999年7月5日,凱里市公安局在金泉湖公廁內糞池內發現羅大梅尸體,同時確定王漢平有重大作案嫌疑,2003年2月26日,王漢平被凱里市公安局網上追逃。
2020年12月22日,凱里市公安局民警在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鵝湖鎮鵝湖村村委會旁的出租屋的2409房內將王漢平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王漢平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漢平辯稱不是有意殺害羅大梅,是無意才造成這個結果的,希望法院能夠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
王漢平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王漢平屬于憤起殺人,沒有蓄謀故意。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自愿認罪,系初犯,可以從寬處理。
在外逃的20年中沒有再犯罪,說明其已經改過自新,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建議作出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1996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漢平與被害人羅大梅結婚,二人育有一子,取名王飛。1999年3月17日,二人因婚后感情不和,經王漢平申請,凱里市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二人非法同居關系。
不久,王漢平又想與羅大梅復婚,遭羅大梅拒絕。1999年6月28日晚,王漢平在凱里市大十字西找到羅大梅祈求復婚,再次被拒。
期間,王漢平拉著羅大梅往凱里市金泉湖方向走,當二人行至金泉湖時,羅大梅依然拒絕復婚,王漢平遂起殺心,將羅大梅拉到無照明的金泉湖公廁內,拽住羅大梅的頭發,多次大力撞擊廁所墻壁,致羅大梅顱腦損傷死亡。被告人王漢平因害怕事情敗露,便將羅大梅拋入糞池后逃離現場。
警方還查明了與本案有關的諸多事實。還查明王漢平外逃后再也沒有與家人聯系,化名余峰、付和友在省外生活。
黔東南州法院認為,王漢平作案的主觀惡性極大,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他歸案后,雖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但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據此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黔東南州法院認定王漢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面,王漢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志德、陳志菊(羅大梅的父母)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
2021年9月29日,黔東南州法院是以公開開庭的方式進行宣判,公訴機關、受害者親屬以及被告人王漢平本人均到場。王漢平在宣判后向受害人親屬鞠躬認錯,但他表示不服判決,將上訴。但是,其上訴最終被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該院決定維持黔東南州法院關于被告人王漢平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判決。(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