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被告黃平某公司將某建設工程發包給被告貴州某公司,貴州某公司將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被告黃某。之后,被告黃某作為甲方,原告范某作為乙方,雙方簽訂《施工合同》,約定黃某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原告,雙方對工程質量標準、設備及原材料、酬金以及付款方式、驗收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施工合同》簽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施工,被告黃某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項,并于2020年9月16日與原告簽署《結算總表》,確認了尚欠原告775830元。涉案工程尚未驗收,但已交付使用;黃平某公司在支付了78%的工程款后,余下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因未能得到剩余部分工程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黃某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項及資金占用費,并主張被告貴州某公司、被告黃平某公司在欠付被告黃某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結果:本案因涉案工程系違法分包,故被告黃某與原告范某簽訂的《施工合同》系無效合同,涉案合同雖然無效,但結合被告方與原告簽署的結算表得出被告尚欠付工程款金額后依法作出判決,本院支持了原告范某主張支付工程款、以未付工程款計算資金占用利息、黃平某公司在尚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駁回原告范某要求貴州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黃平某公司不服本院判決,向中院提起上訴,本案經中院二審,駁回黃平某公司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該案系一起涉及違法分包、欠付工程款款項認定、利息計算標準及起算時間認定、發包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等問題的典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本案承辦法官在厘清各方法律關系前提下,尊重事實,作出判決。
首先,對于欠付工程款款項認定的問題,因本案中有原、被告認可的《結算總表》,故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項認定清楚。其次,對于未付工程款利息及利息起算點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原告與被告黃某于2020年9月16日對工程款進行結算,故被告應以未付工程款為基數,從2020年9月17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最后,黃平某公司及貴州某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故本案中,黃平某公司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實踐中,建設工程轉包與違法分包的現象大量存在,實際施工人因索要工程款發生糾紛的案件也很多,這就涉及各方主體責任承擔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表明,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這就要求發包人在工程發包、施工期間,加強工程管理,對建筑企業承包工程后又轉包、違法分包的行為堅決制止,避免將自身拖入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