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全體起立!現在宣判……”7月28日上午,興義市人民法院“社會治安重點工作專項行動”公眾開放日對2起電信網絡詐騙案件進行公開審判,4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八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7萬元至5000元不等的罰金。200余名社會公眾應邀旁聽了庭審。
據了解,該兩案45名被告人系同一犯罪團伙,因案件需要分案審理,且進行集中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劉某、杜某星、吳某等被告人合伙在福建泉州租賃一處民房作為“工作室”,共同出資購買轉賬設備,通過聊天軟件操作銀行卡流轉違法犯罪資金,從中非法牟利。經統計確認,該“工作室”運營半個月期間,3名被告人提供名下19張銀行卡,流轉犯罪資金上千萬元。
2021年6月至11月期間,劉某、杜某星、吳某以及杜某斌、楊某俊等被告人為逃避公安機關打擊,將“工作室”先后搬至盤州市、興義市,以支付“返點”“好處費”等形式向他人租借、購買銀行卡,并雇用他人為其操作轉賬業務。
經統計并確認,劉某、杜某星等5名被告人為非法牟利,非法持有多名被告人名下百余張銀行卡,涉案銀行卡共流進違法犯罪資金上億元。
在具體犯罪過程中,部分被告人為掩蓋持有他人銀行卡的非法收益,使收益合法化,通過他人銀行賬戶流轉違法資金,并將違法所得用于購買車輛;部分被告人獲悉涉案銀行卡因交易異常被銀行凍結后,即安排或伙同其他被告人以協助或直接取現的方式,將卡中資金取出進行私分非法獲利。
法院認為,劉某、杜某星、吳某、杜某斌、楊某俊等被告人為非法牟取暴利,互相勾結,在學習掌握犯罪方法后,購買實施犯罪行為的轉賬工具,雇用犯罪鏈條的下一級人員即龔某彩、曾某分等多名被告人,通過傳授犯罪方法從而幫助電信網絡詐騙集團轉賬,大肆進行網絡犯罪活動,為上游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轉移犯罪所得資金達上億元,影響了社會穩定,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權益。根據事實,兩案45名被告人分別構成多個罪名。當庭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錢罪、盜竊罪等罪名,分別判處兩案4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六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7萬元至5000元不等的罰金。隨案移送的2輛涉案車輛被依法處理。
旁聽庭審的公眾紛紛表示,集中公開宣判危害社會治安重點案件這種方式很好,以案釋法很具有教育意義,有力震懾了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行為,提高了群眾識別騙術的能力,增強了群眾反詐防詐意識。(通訊員:陸亞麗 韋明皇 袁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