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記者從貴州省生態環境廳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在全省生態環境領域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貴州省生態環境廳制定實施《貴州省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試行)》(以下簡稱《清單》)。
據介紹,貴州省制定實施《清單》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現代化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在生態環境領域的具體舉措,是貴州省深入推進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持續推進全省生態環境系統嚴格、規范、公平、文明執法。
《清單》將依法不予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具體化、標準化,架起了法定不予行政處罰制度和執法實踐之間的橋梁,使原則化、不易操作的制度,變為易操作的規則,惠及行政相對人,并為執法人員提供明確的執法工作指引,進一步提升全省生態環境領域執法精細化水平,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不斷提升執法效能,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執法。
《清單》的制定實施不僅可以減少行政相對人經濟負擔,降低經營成本,避免行政相對人因輕微違法背上“信用污點”,影響后續發展,還積極引導行政相對人守法經營,助推經濟的健康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與標準處處長陳松在會上表示,《清單》明確不予處罰的適用范圍、條件,細化不予行政處罰行為和情形,設定了不予行政處罰承諾制,防止執法隨意化、促進執法規范化和彰顯執法人性化。通過《清單》的實施,有利于提高行政相對人法治意識,更好落實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引導和激勵行政相對人遵法、守法、用法,積極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最大限度減輕對環境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