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一
龍某某等37名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某物業公司雇請農民工從事小區保安、衛生保潔等工作,因小區業主拖欠物業費致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共拖欠37名農民工工資22萬余元。2021年12月10日,人社部門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責令該公司在30日內付清所欠工資,收到通知后該公司仍未履行工資支付義務。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在開展政法系統信訪大走訪時,建檔立卡貧困戶向三穗縣人民檢察院反映線索,該院隨即到縣人社部門和某物業公司了解情況。鑒于某物業公司積極籌集資金支付工資,不屬于惡意欠薪,該院聯合人社部門組織雙方和解,春節前,首期務工工資10萬余元已發放到農民工手中。針對剩余工資,該院引導某物業公司起訴業主追索物業費,某物業公司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該院會同人社部門協調法院加快執行,將部分執行款直接劃入人社部門專用賬戶。2022年8月19日,該院與人社部門、法院共同將剩余的12萬余元工資發放到農民工手中。
【典型意義】
工資報酬是廣大農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權益,維護好農民工的工資報酬權益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意義重大。農民工維權能力較弱,相對于用人單位處于弱勢地位,助力農民工依法、有序、高效維權,是檢察機關落實司法為民的職責。檢察機關立足民事支持起訴檢察職能,堅持能動履職,主動加強與人社部門、法院的溝通協調,形成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充分運用釋法說理、促成和解等綜合手段,督促欠薪責任主體主動履行工資支付義務,降低農民工維權成本。
案例二
全某某贍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全某某現年86歲,患有老年癡呆綜合癥,生活不能自理,被托管在某養護中心照理,每月需生活費、護理費、床位費等開支四千余元。全某某育有全某甲等六名子女,全某某的費用一直由全某甲一人負擔,其余五名子女相互推脫,不愿意承擔贍養義務。由于費用開支較大,沒有固定收入的全某甲表示無力再承擔贍養義務,全某某生活陷入困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劍河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該案件線索后,針對全某某沒有訴訟能力的問題,為其申請法律援助。全某某以贍養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在法院、檢察院的共同努力下,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全某某每月所需贍養費由全某甲等人按比例承擔。經回訪了解到,全某甲等人經常來探望老人,老人目前身體狀況良好,各項費用均能按時足額繳納。針對存在的問題,劍河縣人民檢察院發出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推動社區將老年人權益保障相關規定及養老、尊老、敬老的美德納入轄區三個村的村規民約并廣泛宣傳,形成了良好的社會風尚。
【典型意義】
老人安則家庭安,家庭安則社會安,讓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必然要求。老年人因年齡、身體等原因不能獨立提起訴訟追索贍養費而生活陷入困境的,檢察機關可以幫助老年人行使訴權。檢察機關辦理支持老年人起訴案件,應當積極配合法院開展訴訟調解工作,最大限度修復親情。采取實地回訪等方式,跟蹤了解執行情況和家庭關系現狀。督促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職,營造養老、尊老、敬老的濃厚氛圍。
案例三
潘某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潘某某與楊某某結婚多年,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楊某某多次對潘某某實施家庭暴力。潘某某先后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均未準許,雙方一直處于分居狀態。2022年1月,楊某某與潘某某發生爭吵,楊某某對潘某某實施毆打,經鑒定潘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黃平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楊某某涉嫌故意傷害案中,了解到潘某某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家庭經濟困難,且有兩個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該院為其申請獲得司法救助金3000元,并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和法律宣傳,潘某某向該院申請支持起訴。2022年8月,潘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黃平縣人民檢察院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經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楊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黃平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賠償潘某某醫療費等各項費用3.7萬余元。
【典型意義】
家庭暴力是一種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反對家庭暴力不僅是家事,更是國家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對于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因害怕施暴人打擊報復不敢起訴維權的,檢察機關可以在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依法支持起訴。檢察機關辦理支持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訴案件,應當關注受害人的心理健康,可以通過支持受害人起訴離婚、為生活困難受害人申請司法救助、追究實施家暴違法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等方式,切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四
王某某肖像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雷山縣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苗醫藥(骨傷蛇傷療法)傳承人王某某在某電商平臺上發現一家位于江西的店鋪銷售的防脫生發育發產品,商品詳情頁面全程大量使用王某某的肖像,并配上王某某進行診療技術傳習的圖片。圖片上還標注了“自家醫藥、生發古方、傳承百年”等字樣。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王某某向雷山縣人民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該院通過類案檢索,確定該案系全國首例針對苗醫藥非遺傳承人的支持起訴案,遂根據一體化辦案要求,將該線索移送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審查,州檢察院成立檢察長任組長的辦案組辦理該案。2022年9月,王某某以肖像權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雷山縣人民檢察院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庭前調解過程中,主辦檢察官出庭支持起訴,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案結后,王某某將部分賠償款捐獻給當地政府用于苗醫藥傳承。雷山縣法院根據檢察機關的支持起訴意見書發出全國首份《非物質文化遺產司法保護令》。州檢察院在
全州范圍內開展為期兩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工作。
【典型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好、傳承好、弘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延續歷史文脈、堅定文化自信、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具有重大意義。代表性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承載者和傳遞者,掌握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豐富知識和精湛技藝,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的代表性人物。傳承人因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侵害,而自身維權能力較弱向檢察機關尋求幫助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支持起訴。
黔東南州檢察機關通過辦理全國首例苗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肖像權糾紛支持起訴案,強化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司法保護,助力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現高質量傳承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