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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鄭某飛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初,被告人鄭某飛受他人邀約前往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同年10月中旬,鄭某飛利用“陌陌”聊天工具認識了境內被害人陳某芬。逐步獲取陳某芬信任后,鄭某飛引誘陳某芬在一款虛假網絡投資平臺上進行投資,致使陳某芬先后被騙人民幣10000元。同時,經鄭某飛要求,陳某芬邀約被害人陳某富參與投資,導致陳某富被騙人民幣45000元。鄭某飛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9000余元。
2021年8月4日,被告人鄭某飛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其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陳某芬、陳某富全部損失,取得二被害人諒解。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騙取他人財物人民幣55000元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鄭某飛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其家屬代為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詐騙罪判處鄭某飛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鄭某飛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我國持續保持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壓態勢,境內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空間受到極大擠壓,不法犯罪分子轉而在境外進行犯罪活動,針對境內的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猖獗,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大毒瘤,群眾對此深惡痛絕,必須予以嚴厲懲處。本案中,被告人鄭某飛在境外從事電信網絡詐騙,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依法予以嚴懲。鄭某飛能主動從境外回國投案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并賠償了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其認罪悔罪態度真誠,法院依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在此,法院正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不要誤以為境外是法外之地,打擊盲區;如執迷不悟,心存僥幸,必將難逃法網,遭到嚴懲!
典型案例二:陳某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陳某在境外參與侯某飛、何某等人成立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針對境內群眾實施“殺豬盤”詐騙活動,并擔任該詐騙犯罪集團“國寶組”組長。該詐騙集團通過抖音、快手等社交聊天軟件添加被害人以“談戀愛”方式聊天騙取被害人信任后,再以“炒股票、外匯”等為由,誘導被害人進入詐騙集團操控的虛假網絡投資平臺投資,進而實施詐騙。
2020年12月,被告人陳某管理的組員王某利用抖音軟件添加被害人韓某艷后假借與其網戀。逐步取得韓某艷信任后,陳某引誘韓某艷在該詐騙集團操控的虛假網絡投資平臺內以投資理財的方式騙取韓某艷人民幣345900元。
期間,陳某非法獲利人民幣65000元。2021年3月19日,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騙取他人財物345900元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陳某有自首情節、主動退還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詐騙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陳某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嚴重侵害群眾財產安全,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幸福感、獲得感。對此,全省法院始終堅持將跨境網絡詐騙作為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重點,堅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本案中,陳某等人實施的即是典型的“殺豬盤”詐騙。犯罪分子通過社交網絡以“談戀愛”方式逐步騙取被害人信任后,引誘被害人在虛假網絡投資平臺內投資理財,進而騙取財物。此類詐騙中,犯罪分子通過情感經營騙取受害人信任以后再實施詐騙,往往具有較強的迷惑性。
在此,我們也提醒廣大群眾,進行網絡活動時要提高警惕、理性對待、認真辨識,不要輕信在網絡中認識的陌生人,尤其不能向對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等重要信息,警惕對方提出的任何轉賬要求,避免誤入騙子的所謂“感情”圈套,進而遭受財產損失。
典型案例三:程某詐騙、信用卡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4日至27日期間,境外詐騙分子白某、高某陽采取虛構的“最高司法機關負責人助理”“某市公安局民警”等身份,從境外撥打詐騙電話給被害人王某仙、雷某珍,以被害人涉嫌刑事犯罪,須凍結其銀行賬戶進行調查為由,誘騙被害人將銀行賬戶內錢款轉至指定賬戶。期間,被告人程某受高某陽、白某指使,持虛假執法證件前往被害人住處,以協助被害人轉款為由誘騙被害人將其銀行賬戶內的錢款轉至指定賬戶中,騙取王某仙人民幣380000元,騙取雷某珍人民幣70000元。
程某在對被害人王某仙實施詐騙過程中獲取了王某仙的銀行卡,并從高某陽處獲取了取款密碼。9月26日,程某持該銀行卡在ATM機上分11次支取卡內現金共計40000元存入白某、高某陽指定的銀行賬戶。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騙取被害人錢財共計450000元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程某在實施詐騙犯罪過程中非法獲取被害人銀行卡后進行冒用,取款40000元的行為,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數罪并罰。據此,以詐騙罪判處程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宣判后,程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冒充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是近年來高發頻發的電信網絡詐騙手段之一。此類犯罪中,犯罪分子利用群眾對國家司法機關的信任和擔憂卷入刑事案件的心理,冒充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以幫助保管銀行卡資金、調查刑事案件等為由,騙取被害人財物。此類犯罪不僅嚴重侵害群眾財產安全,而且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公信力,必須予以嚴厲懲處。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即是通過冒充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等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騙取其錢財。
在此,我們提醒廣大群眾,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必須依法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不會通過電話“接管”“查詢”銀行賬號,當遇到此類情況時,務必提高警惕、切勿輕信,以免上當受騙,遭受財產損失。
典型案例四:喬某珂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人喬某珂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然招攬下線人員冒充貸款平臺客服通過微信添加他人實施詐騙犯罪活動。喬某珂利用手機微信按照上線提供的電話號碼添加他人微信,使用上線提供的聊天話術冒充網絡金融客服與他人聊天,將“企業經理”的虛假二維碼推薦給有貸款需求的人添加,再由該“企業經理”通過虛構貸款需要開通權限、繳納保證金等方式騙取他人錢財。期間,喬某珂招攬王某等人作為其下線組長,王某又招攬米某等人作為組員從事上述詐騙活動。
2021年2月20日,米某使用其微信添加被害人胡某亮的微信,冒充某金融客服騙取胡某亮信任后,通過虛假貸款的方式致胡某亮被騙人民幣11698元。喬某珂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期間,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8000元。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喬某珂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然主動替他人招攬下線人員共同實施犯罪,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喬某珂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詐騙罪判處喬某珂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喬某珂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網絡貸款因其具有放款快、手續便捷等優點,成為部分急需資金的群眾首選借貸方式。然而,一些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錢的迫切心理和防范意識薄弱的特點,通過虛構貸款、繳納貸款保證金等方式騙取被害人錢財。喬某珂詐騙案即是此類犯罪中的典型案例之一。
目前,此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易發頻發,不但侵害了被害人財產權益,而且嚴重擾亂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腐蝕了社會誠信根基,必須依法予以嚴懲。
此案也再次向社會警示:辦理網絡貸款時務必小心謹慎,要增強防范意識,避免遭遇電信網絡詐騙,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典型案例五:代某星、楊某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代某星到境外參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使用該公司派發的手機和話本,通過社交軟件添加被害人聊天,逐步騙取被害人信任后,誘騙被害人在虛假網絡投資平臺充值或投資,實施詐騙活動。同年4月28日,代某星使用該公司微信號添加被害人韓某微信并取得了韓某信任后,向韓某介紹“零活寶”虛假理財產品,引導韓某以理財、投資、充值博彩等方式在“零活寶”上進行充值或者投資,將部分返利進一步博取韓某信任后,誘導韓某繼續加大投資,詐騙韓某人民幣43.98萬元。
2019年5月21目,代某星從境外回國幫助該詐騙團伙招納人員,邀約被告人楊某等人參加電信網絡詐騙團伙。同年6月3日,代某星伙同他人帶領楊某等人進入境外詐騙團伙,對境內居民實施詐騙。同年10月16日,代某星從境外回國。楊某出國后一直在境外某公司參加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后于2019年9月28日回國投案。
期間,被告人代某星非法獲利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楊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0元。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代某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積極加入境外詐騙集團,通過虛擬身份、虛構投資理財事實對境內人員實施詐騙,數額巨大;被告人楊某長時間加入境外電信詐騙集團對境內居民實施詐騙活動,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屬情節嚴重情形,二人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鑒于代某星、楊某系從犯,楊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據此,以詐騙罪判處代某星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詐騙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代某星、楊某均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是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呈現出的新趨勢,也是打擊整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重中之重。本案中,代某星在境外參加詐騙組織以“交友”等方式引誘被害人“上鉤”騙取被害人信任后,有組織地對其推薦“賺錢”虛假軟件進而騙取他人錢財,極具誘惑性和欺騙性。在此類犯罪中,犯罪分子正是抓住被害人以小博大、以“小錢換大錢”的心理,唆使被害人購買虛假理財產品,最終導致被害人財產遭受巨大損失。
本案中,法院對代某星、陳某依法定罪處刑,充分彰顯了法院依法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堅定決心。同時,法院也提醒廣大群眾,“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切勿輕信網絡“博彩”“投資”等輕松賺錢的噱頭,以免遭受財產損失。
典型案例六:李某1詐騙、李某2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1前往境外參加詐騙團伙,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并聯系被告人李某2為該團伙實施詐騙犯罪提供售賣、解封微信賬戶、購買詐騙網站后臺服務器及代支付服務器費用等服務。同時,李某1還根據該團伙上線的指揮,將團伙實施詐騙犯罪所得資金取出,并存入指定帳戶,共計取款人民幣153000元,其中37000元為被害人柳某越被詐騙款項。
期間,李某1非法獲利33000元,李某2非法獲利15000元。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李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幫助,非法獲利15000元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鑒于李某1系從犯,有坦白情節,李某2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據此,以詐騙罪判處李某1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李某2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1、李某2均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根據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參與以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幫助的,均涉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1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仍積極參與,為其提供幫助,其行為依法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李某2明知他人從事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解封微信賬戶等技術支持,其行為依法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被告人李某1、李某2因貪圖不義之財而觸犯刑法,最終身陷囹圄。在此,法院提醒廣大群眾,切勿因貪圖不義之財,成為不法分子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工具、幫兇,更不可心存僥幸、甘愿冒險參與、幫助詐騙分子,否則必將遭到法律嚴懲,付出沉重代價。
典型案例七:伍某、黃某勝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以來,被告人伍某、黃某勝相繼參與所謂民族資產解凍類馬銀集團的組織及項目。該組織模仿軍隊建制,自上而下以縱隊、軍、師、團等模式發展骨干成員,并設置各級職務人員及財務負責人員,以引誘和欺騙等方式,發展大量人員加入成為所謂“會員”,組建大量微信群組并在群組內增設講師和錄單等人員,在微信群內由講師等宣傳所謂慈善類、民族資產解凍類、辦理軍人證等名目繁多的項目,以謊稱交納幾元至數十元不等會費成為會員后,能得到國家巨額回報方式誘騙群眾交納會費實施詐騙。
被告人伍某自2017年下半年參與該組織至案發,所負責收取的會員費、項目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252715.7元,將其中的人民幣16000元移交給被告人黃某勝,其余款項如數上交給該組織上級。
被告人黃某勝自2018年12月參與該組織至案發,共收取會員費、項目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96916.5元,其中包含伍某向黃某勝轉款的人民幣16000元。上述費用全部上交該組織上級。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伍某、黃某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積極參與詐騙犯罪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鑒于伍某、黃某勝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據此,以詐騙罪判處伍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詐騙罪判處黃某勝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伍某、黃某勝均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呈職業化、組織化發展趨勢,犯罪團伙中各成員分工明確,作案手段隱蔽,導致司法機關打擊難度增大。同時因電信網絡詐騙成本較低,收益較高,致使心存僥幸的人不斷加入其中實施犯罪。因此,嚴厲打擊團伙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摧毀其組織體系及關鍵關節,尤為重要。本案中,被告人伍某、黃某勝積極加入電信網絡詐騙團伙,并且負責收取贓款,雖獲利較少,但仍應對其參與的詐騙犯罪行為負責。
在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專項行動中,法院始終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執迷不悟、情節惡劣的犯罪分子依法嚴懲,對于認罪悔罪的犯罪分子依法兌現政策,從輕處罰。同時,法院也提醒廣大群眾,切勿輕信“低投入、高回報”等慣用騙人伎倆,在從事網絡活動時要認真甄別信息真偽,嚴防電信網絡詐騙,勿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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