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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某某在禁漁期使用禁止使用的電魚方法在清水江錦屏縣茅坪鎮河段非法捕撈水產品。經認定,捕獲各種魚類38條,重30.1斤。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龍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同時沒收其作案工具。
因龍某某破壞水生生物資源行為致使生態環境持續處于被損害狀態,有損社會公共利益。錦屏縣人民檢察院又向天柱縣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長江水產研究所對被告龍某某非法捕撈行為對水生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及非法捕撈行為所造成的生態損失修復方法進行鑒定。得出生態修復建議:建議龍某某在電捕水域放流鯉、鯽、草魚、鱖成魚60.2公斤,幼魚7.3萬尾。上述放流成魚、苗種折合人民幣合計8242元。
【裁判結果】
天柱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民事公益訴訟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
一、被告龍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電捕水域放流成魚60.2公斤,幼魚7.3萬尾;若逾期不履行上述修復義務應承擔生態修復費用8242元。
二、被告龍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公益訴訟起訴人貴州省錦屏縣人民檢察院鑒定費1000元。
三、被告龍某某義務在清水江流域錦屏縣境內巡河一年(由錦屏縣水務局納入義務巡河名單進行安排)。
四、被告龍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錦屏縣茅坪鎮人民政府公告欄張貼道歉信。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清水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引發的刑事及民事公益訴訟案。法院針對被告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嚴重破壞清水江流域的漁業資源和水文狀況行為,依法予以懲治。同時,在民事公益訴訟中,采用“增殖放流”、參與社會實踐公益活動等方式追究被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豐富生態修復責任承擔形式,有助于確保清水江流域生態修復落到實處,促進懲罰犯罪與修復生態效果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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