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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由該院分管執行和警務工作的副院長帶隊,執行干警及法警對吳某的住處及辦公場所進行搜查,執行活動全程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


迫于執行壓力,吳某主動向申請人支付部分欠款,因該案涉案金額巨大,吳某在取得申請人諒解后,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



搜查令是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對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時使用的法律文書。

在執行中,人民法院對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依法對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索、查找的執行措施,稱為搜查。

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應當由院長簽發搜查令,并且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已經屆滿;第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第三,認為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劉光理、周慶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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