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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交警檢查是每個駕駛人應盡的義務,可是有些人路遇交警檢查,拒不配合,甚至加速沖卡試圖逃跑,全然不顧他人的生命安全,最終釀成大錯,悔之晚矣。
2022年4月22日,榕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四中隊根據(jù)工作安排,組織警力在臺(江)平(永)線152km+300m處(小地名:新堡攪拌站路段)維護交通秩序,檢查過往人員車輛。于15時58分,一男子駕駛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載1名女子)由平永往樂里方向行駛,在臨近查緝點時,該男子無視執(zhí)勤人員指揮,駕駛車輛連續(xù)沖卡闖關,四中隊執(zhí)勤人員先后開展攔截,但該車仍不理會,在沖卡闖關中將執(zhí)勤交警石文水同志撞倒在地,鮮血直流,隨后該車在與對向停駛的一輛面包車相撞后,方才結束它的瘋狂行徑,該行為最終造成石文水同志和摩托車駕乘人員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事件并引發(fā)惡劣的社會影響。




經(jīng)核查,摩托車駕駛人韋某元(男、苗族,系榕江縣平永鎮(zhèn)階你村人)持E型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實測值:132.62mg/100ml,標準值:80mg/100ml)駕駛已注銷的貴HBA817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載其妻子劉某妹)由平永往樂里方向行駛,遇交警設卡查緝時,為逃避處罰,在醉酒狀態(tài)下駕駛車輛沖卡并發(fā)生上述事件。



為維護法律權威,捍衛(wèi)公平正義,從嚴打擊違法行為和犯罪分子囂張氣焰,鑒于當事人在沖撞中受傷需治療,榕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于5月7日依法將涉嫌刑事犯罪的當事人韋某元傳喚至大隊接受調(diào)查處理,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等待他的終將是法律的嚴懲。
榕江交警提示: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法從重處罰。對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尤其是公然使用暴力或以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職的,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相關詞條】危險駕駛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為,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拘役或管制,并處罰款。
妨害公務罪,又稱“阻礙執(zhí)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
妨害公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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