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景區旅游市場
經營行為的通告
全縣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
為保障旅游旺季期間的景區旅游市場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經營者不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不得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價格欺詐、強買強賣、欺行霸市、不正當競爭;不得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兩,銷售侵權假冒偽劣商品;不得銷售有毒有害、失效、過期、腐爛變質的商品和不合格商品;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進行貿易結算;不得銷售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商品;不得銷售危害消費者身心健康的商品;不得做虛假夸大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二)各旅游景點、活動現場門票價格、觀光車票價格必須嚴格按照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執行,應當在售票處醒目位置公示票價及相關優惠政策內容,杜絕捆綁銷售等價格違法行為。
(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相關規定,嚴禁在標價之外加收費用;商品標價簽或價目表必須包含商品名、產地、規格、計價單位、價格和有償服務收費項目、標準等內容,嚴禁使用虛假、使人誤解的標價手段來欺騙、誘導消費者進行消費。
(四)餐飲、住宿行業不得有收取空調費、茶位費、座位費、餐具消毒費、開瓶費、餐具使用費、設定霸王條款、設定最低消費金額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五)嚴禁餐飲、旅游等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相互串通、聯合定價,利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價格。
(六)經營者必須按通告要求,進一步規范自身經營行為。對通告后仍未規范經營行為,并違反法律法規的,
雷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從嚴從重依法查處,并對違法行為依法曝光。
特此通告。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