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黔東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一男子酒后駕車突然發現前方有交警查酒駕,自知喝了酒駕車被“逮”到要“遭”,該男子選擇逃跑,誰知他慌不擇路,竟然自投羅網,逃進了公安局!
黔東南州公安局高新區分局交管大隊在開元大道公安分局路段設點開展夜查酒駕整治行動,一男子發現前方有交警攔檢后,慌不擇路,猛打方向盤,駕車拐進一單位大院。停車后,男子剛要為自己的“眼疾手快”和“隨機應變”慶幸時,仔細一看,自己竟是拐進了高新區分局停車場,就在駕車男子想下車離開時,被緊隨其后執勤高新區交警攔截。
原來,交警發現有一輛紅色的皮卡車一直在后方磨磨蹭蹭,始終不進入檢查區域,行跡十分可疑,在發現皮卡車突然猛拐進分局大院的這一行為后,交警迅速跑進分局停車場將車輛攔下,并要求駕駛員下車接受檢查。例行檢查時,交警聞到男子身上的酒味,隨即對其進行酒精檢測,經過酒精測試,該男子的檢測結果為56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據駕駛員交代,自己晚上吃飯時喝了酒,認為喝得不太多,頭腦也清醒,便抱著僥幸心理駕車上路,遇到交警查酒駕太緊張,結果慌不擇路的逃進了公安局。
根據相關規定,該男子將面臨暫扣駕駛證6個月,駕駛證記12分,罰款1000至2000元的處罰。
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酒駕”指飲酒駕駛,“醉駕”指醉酒駕駛。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屬于飲酒駕駛,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屬于醉酒駕駛。只有醉酒駕駛才涉嫌危險駕駛罪,如果是飲酒駕駛,則按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進行處罰,駕駛員同樣要面臨罰金和吊銷駕駛證的處罰。
在哪些情況下,
成立危險駕駛罪共犯呢?
在執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交警提醒:
危險駕駛罪自2011年入刑以來,國家一直嚴厲打擊酒駕行為,“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逐漸成為社會共識。本案中駕駛員明知道自己喝了酒,卻忽視法律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酒后駕車,不僅會影響到自己,還對別人的安全形成威脅。而隨著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法律對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規定也越來越嚴格,不僅僅是扣分、罰款、拘留,或者吊銷駕照和終身禁駕,還可能被判處更多罪名。黔東南交警提醒大家,醉駕入刑是法律明文規定,莫要因一時僥幸釀成大禍,進而影響到自己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