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近日,錦屏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涉及電信網絡犯罪案件,對被告人姜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同時,對被告人非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繳,對涉案手機予以沒收,變賣后所得款上繳國庫。被告人姜某某對法庭判決表示服判,自愿認罪認罰。
【基本案情】:被告人姜某某通過朋友介紹下認識一個專門從事銀行卡轉賬、刷賭博流水洗錢跑分的老板“鯉魚”,雙方約定姜某某按提供銀行卡轉賬明細的1%獲取報酬。2021年7月,被告人姜某某在貴州鎮遠、
凱里的一賓館內將自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北京銀行卡、平安銀行卡號、建設銀行卡號、貴州農信卡號、手機、微信、支付寶及支付密碼提供給“鯉魚”轉賬使用,并配合刷臉驗證。經統計,姜某某提供的上述銀行卡在2021年7月30日至7月31日期間,單向流入資金共計人民幣595405元,被告人姜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3000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提供的銀行卡涉及4起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通過姜某某提供的銀行卡轉賬的詐騙金額近4萬余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警示錄】:隨著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力度的加大,銀行卡因電信詐騙資金流入異常被凍結,犯罪分子轉而把手伸向急需用錢、法律知識淡薄的持卡人,使用“無征信辦理貸款”、“刷銀行流水掙錢”等話術在特定時間和場所為電信詐騙資金轉移提供幫助,從而構成犯罪。法官在此提醒,銀行卡就是你的“保障卡”,切莫因貪圖利益出租、出借、出售“保障卡”,從而落入犯罪陷阱,深陷牢獄之災。(楊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