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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與被告范某是住上下坎的鄰居,2020年6月2日因被告家住宅二層電閘刀處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致使原告房屋及其屋內財產全部被燒毀。事后原告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原告為保護其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房屋被燒毀造成的財產損失 250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本著司法為民的初心,力爭矛盾糾紛化解,通過“三步走”調解法妥善化解解紛。
一是啟發調解意愿。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了解到被告在涉及的另案財產損害賠償案件時,原承辦人曾多次組織幾方當事人一并進行調解,因原、被告雙方對賠償數額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承辦法官認為該案有很大的調解基礎,便及時聯系雙方當事人,并詢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得到肯定答復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二是加強釋法說理。經過法官耐心調解,被告對給原告房屋造成損失的事實表示認可,也愿意賠償,但其認為自身也是受災戶且原告主張的損失賠償過高,無力賠償。原告表示愿意降低賠償數額,經承辦法官調解,數額從最初的250000元降到88000元、50000元、40000元,但被告表示就其當前能力僅能賠償35000元,而原告表示自己已退讓很多,堅持要求賠償40000元,雙方就此爭執不下,該案再次進入了僵局。承辦法官根據根據爭議的焦點,耐心地向雙方當事人厘清法律關系,并告知法律后果。一方面,如果該案調解不成,需要對原告的財產損失進行司法鑒定,會增加訴訟成本和雙方當事人訴累。另一方面,被告范某是殘疾人,房屋也被燒毀,可能會導致判決執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是權衡合理方案。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鄰里之間應多些包容和換位思考,此次火災對原、被告雙方都造成了損失,應相互理解,各退一步,被告方再加一點,原告方再減一點,案結事好,共同重建家園。在承辦法官的多次耐心調解下,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協議:由被告范某一次性賠償原告王某房屋損失38000元。當天,被告兒子替老人給付賠償款,并當庭兌現。至此,該案順利化解,雙方當事人冰釋前嫌,握手言和。(胡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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